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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男子無故休妻會受什麽懲罰?

古代歷史上,向來有“七出”“三不去”的說法,也就是男子休妻和不可以休妻的幾種情況。

根據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所載,“七出”指無子(生不出兒子)、淫佚(與他人通奸)、不事舅姑(不孝順公婆)、多言(說話太多或說別人閑話)、盜竊(偷東西)、妒忌(好忌妒造成家庭不和)、惡疾(患有嚴重疾病)。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丈夫就可以將她趕回娘家。不得不說,“七出”這一套內容非常苛刻,完全是以夫家的家庭利益為考慮的。

另外,《大清律例》也寫明了“三不去”,分別是:與更三年喪(妻子曾為公婆守喪三年)、前貧賤後富貴(丈夫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有所娶無所歸(妻子已無娘家可歸)。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哪怕有“七出”之理,丈夫就不能休妻。這算是對妻子的權益做了一丁點兒的保障。

丈夫若是“於七出無應出之條”而擅自休妻,那屬於違法犯罪,官府將介入,對其進行“杖八十”的處罰。若是妻子“有三不去而出之者”,丈夫休妻仍屬於違法犯罪,官府在“杖八十”的基礎上減二等對其進行處罰,而且將被休妻子“追還完聚”。

“七出”是丈夫主動、妻子被動,那妻子能不能主動“休夫”呢?或者退一步說,妻子能不能主動提出離婚呢?事實上,妻子可操作的太空微乎其微,她提出來之後丈夫不同意的話,她不能獲得任何制度性支持。

在丈夫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妻子離家出走,法律對她的懲罰就會緊隨而至:“杖一百,從夫嫁賣。”離家出走期間如果妻子自行改嫁他人,那懲罰就更嚴厲:絞監侯。

當然,清律規定,妻子在丈夫存在某些過錯之時,可以提出離婚。丈夫的過錯包括如下幾點:逼迫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關係,毆打妻子致其傷殘,受人錢財典雇妻女,逃亡三年不歸等。

至於最後一點“丈夫逃亡三年不歸”,妻子必須上告官府,由官府裁決是否離婚。如果妻子未經官府裁決而擅自逃離,杖八十;擅自改嫁杖一百。

《大清律例》還規定了一種情形:“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所謂“義絕”,即恩斷義絕,具體來說就是: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必將導致“義絕”。如果出現了“義絕”問題,官府將出面裁決,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強製離婚。

清朝是一個“夫為妻綱”發展到頂峰的朝代,夫妻權利的錯位將婦女推向比較悲苦的境地。《大清律例》有濃厚的禮教基因,它所努力保障的,是丈夫的權威和丈夫家庭的利益,妻子只能在“夫尊妻卑”的陰影裡飲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錢泳巨集《清代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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