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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是如何看待愛情婚姻的?

佛教是一種以出世間為指歸而。行人世事業的宗教。佛教對人世的倫理道德、婚姻觀念、家庭關係、人際交往等各個方面都有所論述,形成了佛教各個方面的知識體系。

一、佛教對愛情的論述

人類兩性之問的愛情,表現出強烈的佔有欲、排他性,是一種本能性需求,猶如渴者求水,心理學家謂之“愛的神經質需求”。

從佛法出世間法看,愛情應屬於有染汙的貪愛,是欲界貪愛中最基本、最強烈的。

佛在《四十二章經》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此色欲,指性的欲望。

人類的愛,主要由對方的色(整體形象)、形貌、威儀(舉止)姿態、言語音聲、皮膚、人相(異性性征)引起,稱“六欲”,不出色聲香味觸法六塵的範圍。

《舍利弗阿毗曇論》卷十九說,男女喜歡欣賞異性的身體、形、相、服飾、音聲、瓔珞(裝飾品),想與所愛的異性交合取樂,名“七共染”。

佛典中一般將夫妻之間的愛歸於貪愛,如《俱舍論》卷四雲:“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

貪愛,終以我愛為本,一般來說不超出“因為跟他在一起使我感到快樂幸福,所以我愛他”的圈子。

愛別人的實質和前提是愛自己。愛對方,無不是想得到對方的回愛,以驅除自己的孤獨寂寞感,發泄自己的愛欲。

人類的愛具生物性和社會性,可分為生理、感覺、心靈或精神三個層次,由喜愛對方的容貌、風度和性感而產生,出於心靈、精神的需要。

出於或包含有對對方心靈美的喜愛、欣賞、愛慕,和在相互關係中、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

《楞嚴經》卷四謂“同想成愛”——心意的一致產生愛,又說:“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人類的愛情是性愛與情愛、靈與肉的結合。作為在有發達文化的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男女情愛、夫妻之愛,因為具有了複雜的社會、文化內容,性質也頗複雜。

二、佛教對婚姻的論述

(1)佛教對人間男女、夫妻間的愛情、婚姻,並非一味否定。

《雜阿含經》卷三六中,佛謂“貞祥賢良妻,居家善知諺《別譯阿含經》卷十二中,佛稱“妻為最親友”,說夫妻應“異體同心”。

佛陀並非勸所有的人出家斷愛,而教導善生、玉耶女等在家弟子恪盡人道。

《給孤長者女得度因緣經》說長者女善無獨要求出家,佛陀不許,令她嫁給信奉外道的牛授童子,感化夫家多人令人正道。

大乘《惟日雜難經》一方面說“有婦不得佛道”,教誡菩薩“見妻子當如見冤家,意莫隨貪愛”,一方面又說菩薩若具四種因緣,也可娶妻結婚:

一者“宿命同福”,享受前世共同創造的福報;二者“畢罪”,酬償宿債;三者“應當共生男女”,有共同生子女的業報;四者“黠人娶婦疾得道”,有智慧者的婚姻是快速得道的助緣。

(2)大乘、密乘還以愛情、婚姻為菩薩隨順眾生而度化的重要“方便”。

《大乘方便經》中,佛陀自言他宿世曾為樹提梵志,常修梵行,清淨離欲,然被一女子鍾情,貪戀不捨,樹提乃以悲湣心遂其所願,與之成婚,經十二年,還復出家,命終上生於梵天。

佛言:“我於爾時為彼女欲暫起悲心,即得超越十百千劫生死之苦。”

《華嚴經》卷七五釋迦瞿波女自述前生曾為居士女妙德,極其愛戀行菩薩道的威德主太子(釋迦佛前身),情願為愛情受一切苦、捨棄一切,不求豪富及五欲樂,隻願與所愛者共同修行,釋迦瞿波女因此愛情,滿足所願,生多功德,偈雲:

雖以愛染心,供養彼佛子,

二百五十劫,不墮三惡趣。

這是對菩薩行者及其菩提心的愛情,即便摻雜染心,也是一種修行了,其功德比嚴持五戒還要大得多。

三、佛教對結婚條件的觀點

在婚姻的條件上,佛教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明確反對將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婚姻,主張佛教徒可以與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

佛教主張眾生平等,反對種族和階級歧視。在佛教看來,婚姻的基礎應當是當事者的感情,而不是宗教信仰。

在早期佛典中,曾經多次記載佛教徒與非佛教徒結婚的故事。《根本目得伽》卷七、八記載,一位佛教徒的妹妹嫁給了一位激烈反佛的裸體外道,並最終感化了他。《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二《須陀品》之三記載,優婆姨須摩提嫁給了外道,後來這個外道皈依了佛教。

佛教認為,想結為夫妻的男女,必須是在人格獨立的基礎上,通過相互了解,達到志趣相投,建立深厚的感情後,雙方一致同意結為夫妻的一種行為,反對包辦、買賣或有其他圖謀的婚姻關係。

四、佛教對婚姻道德的看法

佛教對婚姻倫理道德也有多方面的論述。其首要的道德規範是不邪淫,在這一基礎上強調夫妻之間互相忠誠和尊敬。

⒈不邪淫

不邪淫是佛教最基本的戒律“五戒”之一,是直接針對在家佛教徒制定的,是佛教徒的道德底線。

對於出家人而言,第一大戒是不淫,即斷絕任何性關係,否則即被逐出僧團。對在家居士來說,在尊重個人意志,合乎國家法律或社會公共習俗的前提下結成夫婦關係,是人口生產、人類繁衍的健康基礎,也是有史以來人類最重要的生活形式。

《增一阿含經》卷五十佛陀教人應“貞廉自守,一夫一妻,慈心不怒”,主張一夫一妻製。

佛教戒律以“不邪淫”為在家佛徒必守的五戒之三。

不邪淫,用現代漢語來講即不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具體指不侵犯屬於他、為他所護(未成年男女)的異性,不非時(經期、孕期等)、非處(男女性器之外的地方及寺廟、公眾場所等處)交合。

佛教反對婚外情、同性戀等。在夫妻之間,則尊重夫婦間的意願,提倡文明健康有節製的生活,反對過分、無限制地放縱自然本能。

⒉夫妻間相互尊重

佛教提倡夫妻間的相互尊重,取長補短。《善生經》是指導在家居士生活的重要經典,在夫婦關係上,它指出:妻子對丈夫要敬愛服侍,料理家務;丈夫對妻子要提供服飾飲食,忠誠愛護。

佛教特別重視家庭的價值,強調維護家庭的穩定。對於已婚者,如果有嫖妓和通奸行為,必須嚴厲譴責:“不滿意於自己的妻子,與娼妓廝混,與他人的妻子糾纏,這是人毀滅的原因。”

佛教主張男女要相敬相愛,在佛教經典中,有指導男性如何為人丈夫的《善生經》,有指導女性如何為人妻子的《玉耶女經》。

《長阿含經·善生》教導青年善生:盡到夫妻之間的倫理責任,為每天應禮拜的六方之一。丈夫應敬妻、憐念妻子,妻子應愛念夫主、重愛敬夫、恭敬於夫。

為人之夫,當以五事“愛敬供給”妻子:1.憐愛,愛妻子;2.不輕慢,尊重對方;3.供給衣物化妝品;4.委付家事;5.善待妻子的親屬。

為妻者則以五事“敬順”其夫:1.愛敬關懷;2.備設衣食,照顧好丈夫的生活;3.和言實語;善攝眷屬,善於教育子女,尊長敬老,和睦家庭。

《玉耶女經》中,佛教導少婦玉耶:為人妻婦,應做愛夫如母愛子的“母婦”、如妹事兄的“妹婦”、如良朋益友的“知識婦”,或孝敬公婆、善於持家的“婦婦”,服侍夫婿如婢事主的“婢婦”,不做“怨家婦”、“奪命婦”。

所以,妻子要身兼母婦、夫婦之職,把先生當成孩子一樣疼愛,當成君王一樣敬重,當成主人一樣順從,像夫婦一樣互相敬重,像兄妹一樣相互提攜。

丈夫要當君子憐惜妻子,當英雄保護妻子,當勞工為妻子服務,當禪者給家庭歡笑幽默,當個養活家庭的責任者。

現代淨土宗祖師印光大師對夫妻間的關係也有精辟的論述:他在《複周法利書二》中說,夫妻之間,當常以悅親之心為念。夫妻互相恭敬,不可因小嫌隙,或致夫妻不睦,以傷父母之心。

當代弘揚人間佛教的大德們,都將教人們如何正確處理愛情、和諧家庭作為佛法的重要內容。如《星雲日記》說:人間佛教對夫妻感情的看法是:只有愛,才能贏得愛,恨永遠是得不到愛的。夫妻相處彼此要真誠,並要互相製造歡樂,人的好話不怕多講,會講好話,懂得讚美加上有幽默感的家庭,必定是和樂幸福的。

⒊夫妻相互包容付出

歷史上許多高僧大德都主張夫妻之間要相互包容謙讓,促使家庭和睦幸福。

現代著名佛學耆宿王驤陸居士《婚姻之禮》說:“夫婦之愛,有小愛大愛之別,小愛是一時形色,有時而衰,靠不住的。大愛是精神,以情意相交,處處體恤憐愛。

即有不合處,大皆能原諒退讓,遇著失誤的事,勿彼此埋怨;遇著惱怒的事,雙方先忍耐一下,過了一分鐘,就忘記了。

所謂不念舊惡,怨是用稀。各人的脾氣,應先預告。切不可因愛而求其同我一樣。做男的,勿使女子有怨意;做女的,務使男子得安慰。

飲食起居,以及家庭整潔,井井有條,使男子自然向內不向外,感情自然一日好似一日,意外的非禮也自然絕了。”

真正的夫妻之愛意味著友善和同情,包括責任意識及接受對方的本來面目——包括所有的優缺點。如果你隻愛對方的優點,這不算愛。必須接受對方的缺點,並用你的耐心、智慧和精力去幫助其改正。

真正的夫妻之愛不僅要相互包容謙讓對方,而且還是一種向對方無私付出的過程。

星雲大師曾說:“真正的愛是雙向的,真正的愛是要成全對方、祝福對方,愛不是佔有,而是奉獻。”

愛是付出,是讓對方幸福,將愛情婚姻給予對方,比向對方索討愛情使自己更感歡欣。

突破自我中心立場、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不分你我地考慮雙方的幸福,是婚姻成熟的表現,超越自我中心立場的付出、奉獻甚至為對方作出犧牲,是愛情發展的最高層次。

五、佛教對離婚的看法

對於離婚,佛教經典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論述,但其基本態度是重視家庭穩定,也不絕對反對離婚。如果家庭出現裂痕,佛教提倡破鏡重圓。

《四分律》卷三說:“若男女先已通,而後離別,還和合。”就是鼓勵夫妻和好的意思。

不過,如果婚姻由於種種原因的確不能維系,佛教徒也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僅僅是為了滿足個人的感情欲望而離婚,在佛教看來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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