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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機構和救濟手段

文/鯊鯊

我國古代雖無社保之名,但有社保之實。

總體而言,災荒得賑、貧病得濟、少有所教、老有所養,是古代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目的所在。

在早期,社會保障機構主要作為官方的制度設計出現。以古代的早期民本思想為基礎的各類措施經過歷朝歷代的完善,逐步形成了我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機構。

首先是倉儲方面。

秦漢以來, 相繼出現了常平倉、義倉和社倉等專門備荒倉儲。常平倉是中國最早出現的專門用以備荒的倉儲設施,據 《漢書· 食貨志》載, 西漢昭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 以利農, 谷貴時減賈而糶, 名曰常平倉。 民便之。”由國家屯糧,糧食價格便宜時向農民收購糧食,等到市場價格高了再以較為便宜的價格出售,以保持物價常平,人民生活安定。常平倉製自此確立。

常平倉遺址。

義倉立於隋代, 隋文帝開皇五年(585年), 工部尚書長孫平上奏:“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 當社共立義倉, 收獲之日, 隨其所得, 勸課出粟及麥, 於當社造倉窯貯之, 即委社司執账檢校, 每年收積, 勿使損敗。 若時或不熟, 當社有饑饉者, 即以此谷賑給。”

每年收獲時節向農民徵收粟麥,在當地建造倉窯存儲。當遇到荒年有饑民時,就從義倉中撥谷賑給。 (《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 到了南宋乾道年間, 朱熹鑒於常平倉、義倉的不足, 又立“社倉法” , 創建了採用“春借秋還”之法救助災民的社倉。至此, 常平倉、義倉和社倉這三種備荒倉儲已全部出現, 構成了較為完備的備荒倉儲體系。後世倉儲雖名稱種類繁多、功能日趨細化, 常平倉、義倉名稱交替改變,但萬變不離其宗。

其次是濟貧病。

魏晉南北朝時期 , 雖戰亂頻繁, 但各割據政權為了籠絡民心、擴張勢力, 仍多有救助孤貧的作為, 六疾館和孤獨園之類的專門救助機構即出現於此時。所謂六疾,就是各種疾病的泛稱。

《南齊書》記載:“太子與竟陵王子良俱好釋氏, 立六疾館以養窮民。”南北朝佛教盛行,設立六疾館收養、救治窮苦百姓。南朝梁武帝普通二年(521年), 梁武帝下詔規定贍養無自立能力之人,還在京城設立了類似於今天養老院、孤兒院的機構。

對於特別窮困的家庭,則免去賦稅。“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者,郡縣鹹加收養, 贍給衣食 , 每令周足, 以終其身。 又於京師置孤獨園, 孤幼有歸, 華發不匱。若終年命, 厚加料理。 尤窮之家, 勿收租賦。”(《梁書 》卷三《武帝本紀》)

六疾館與孤獨園的創立, 開了國家設立專門機構集中救助鰥寡孤獨和貧病無依之人的先例。 以後歷朝歷代均有類似機構的設立。唐朝武周長安年間, 設立“矜孤恤窮, 敬老養病”的悲田養病坊;北宋初年於開封設立東、西福田院, 收容老幼、乞丐及殘疾之人宋徽宗即位前後, 舉辦收養安置鰥寡孤獨貧民的居養院和以救療貧病之民為主要職能的安濟坊,成為後世養濟院的前身。

此外, 類似機構還有廣惠院、實濟院、 安養院、利濟院、安樂坊、安樂廬、安樂寮、舉子倉、嬰兒局、 慈幼局、合劑局、太平惠民局、施藥局等。

除去官方社保制度,民間的慈善機構也逐漸發展起來。南北朝就有寺廟施衣給藥,救災濟貧。到宋代,范仲淹率先設立義莊對族人生活進行保障救助,後世紛紛效仿。到清代最為盛行。

清代蘇州義莊房屋。現已成為居民住宅。

義莊對兒童進行恤孤興教。江蘇常熟的周氏義莊“於其宅內附設育嬰堂”,救助棄嬰。臨海屈氏義莊設安濟堂,收養“兩邑無告煢民,俾得生免饑寒,死無暴露”,讓流離失所的兒童有所依靠;義莊還會根據孤兒年齡制定相應口糧標準,委託近房可靠之人代為撫養,對撫養之人也酌給酬勞。

此外,義莊還對撫養狀況進行督查,對幼孤教育用心裁量。常熟趙氏孤幼“年交九歲,酌量資質”,能讀書者,義莊每年給修脯銀三兩,送入家塾肄業;倘資質魯鈍,便“送習行業,每年另給衣帽銀二兩”,至二十歲為止。”

清代太倉錢氏寧遠義莊記。錢謙益題寫。

除救濟外,義莊還有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設莊塾,興義學,開展家族教育,培養家族人才。對於達到規定年歲且處境貧苦的老年族人,義莊提供贍養義務,每遞增十歲,贍助額度也隨之增加。50-70歲年齡區間月米發放在一升5鬥至3鬥之間,還兼有棉衣物件的配給。

長沙的育嬰堂。

除針對族人的救助外,廣義上的民間社會保障團體尤以明清為盛。明清時期至民國的育嬰堂、恤孤局、儒寡會、同仁堂、博濟堂、養牲局、惜谷會等機構紛紛出現,包含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總體而言,我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機構呈現出日趨成熟與完備的狀態。

參考文獻:

[1](漢)班固,《漢書·食貨志》,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

[2] (唐) 魏徵等,《隋書·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

[3] 王衛平、黃鴻山,《中國古代傳統社會保障事業述論》,《學習與探索》,200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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