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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房屋評估價值比實際值低如何維權?

涉及到徵收拆遷,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實踐中,作為徵收方和拆遷方往往給出的評估機構的範圍都是本地的,且都在他的控制範圍之內,而被拆遷人大多數對拆遷評估程式、方法等都不了解,這就導致評估出來的價值遠遠低於實際價值。一套價值百萬的房子可能評估出來只有四五十萬,嚴重影響著被拆遷人的利益。那麽,拆遷面臨評估的時候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如何進行救濟?

拆遷評估過程中,以下幾個方面被拆遷人尤其需要注意:

1、評估機構及評估方法的選擇

首先,關於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法律規定是由被拆遷人決定選用哪家評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徵收方決定。但是,實踐中,拆遷方往往會給你20家、30家評估機構讓你去選,但你怎麽選都在他的控制範圍之內,而且這些評估公司都是跟徵收方或者拆遷方有業務合作的。

其次,關於評估方法,法律規定評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基準地價法、假設開發法等,可以同時選擇適用兩種以上方法。評估時結合房屋的材質、高度、寬度、年限等所有的參考因素來換算相關的系數,才能得出真正的房屋重置成新價。實踐中,拆遷方、徵收方不會跟你具體談如何選擇評估方法,因為他認為你不懂,有的時候直接給你個單子,上面寫了:單價800,其實這不叫評估,是單方定價。

2、故意繞開談判環節直接讓你簽字;故意丟項落項或有意加上一些本來沒有的附屬物。

評估或拆遷方故意不談就讓你去簽字,就是說沒有經過談判直接讓你簽字,這好似是個無意的行為,其實不然。如果你不善於提異議直接簽字了,很有可能就把自己套在裡面了。

另外,有些評估機構有意丟項、落項。比如說房子本身是九成新,應該按照九折重置成新,但是他給你打個八折、打個七折,就故意給你貶低價值。這樣他就給自己留了一定的太空,說到時候可以給你恢復成九成新,有意留了一定的太空讓你爭取,讓你感覺他讓步了,很容易就達成協定了。

也會主動給你加上一些沒有的東西,沒有的附屬物,到時候說你有意謊報附屬物的數量,有意謊報建築物的面積,這都會拖延你的補償,到時候即便你簽了字也會拖延補償款的下發,說面積不對要重新審計、重新核對等等,辦案實踐中就碰到過這種情況。

3、送達評估報告不蓋章不簽字,就是一個清單。

這種評估報告原則上是不生效的,但是又不得不重視,對方把清單交給你,你可以對一對數量,價格,但必須清楚這就是屬於對方的一個基礎報價,不是正規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因為在進行評估時很多評估機構和拆遷方都是倒著做的,先給你一個單子,上面就是單價多少、面積多少,你自己核對,核對完了以後出來錢數,然後讓你簽協定,簽完以後再做評估報告,然後過審計就可以了。評估本身應該在前,結果他給挪到後面去了,程式是反的。

4、拆遷方應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根據法律規定,在最終的評估報告做出前,拆遷方是應當將初步的分戶評估結果公示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示期間指出其中的錯誤,確有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更正。因此,如果拆遷方沒經過公式這一步驟,則可能涉嫌程式違法。

認為評估價值太低有哪些救濟途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並將分戶評估報告向被徵收人送達。如有異議:

1、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

2、被徵收人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鑒定。

3、對評估專家委員的鑒定結果仍有異議,要立即走法律途徑維權。

這個時候,房屋徵收部門一般會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一旦做出徵收補償決定,就代表徵收方不會再和你退步協商了,如果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徵收方就可以申請合法的司法強拆了(行政複議期限為60天,行政訴訟的期限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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