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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徵收 你能拿到哪些補償?

房屋被徵收你能拿到哪些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因此,從上述規定了房屋徵收補償的範圍。可以看出當房屋被徵收時,你可以獲得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停車停業補償以及補助和獎勵。下面小編就來為你分析其具體含義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房屋價值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的建築物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使用權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其他不動產包括不可移動的圍牆、假山、煙囪、水塔、苗木等。具體來說作為列入徵收補償範圍的房屋價值,其範圍包括房屋本身價值、附屬物價值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

1.房屋本身價值。考慮房屋價值時,包括其自然屬性與法律屬性。通俗來說,房屋的價值由其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決定,並且要考慮類似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從而來認定較為公正合理的房屋價值。

2.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並有某種用途的附屬物或內築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依附於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種用途,有利於房屋價值的提升(3)具有合法性(4)能計算其價值。通過了解其特徵,你可以自己來判斷哪些事物屬於附屬物,哪些不是。

3.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補償,會根據土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的地價、土地使用權的余期等來判斷。一般來說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不能混同。搬遷補償是針對所有被徵收人的。而臨時安置補償則是在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情況下適用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如果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住房的,則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產停業補償

停產停業補償主要是針對非住宅性房屋徵收的情況。確定停產停業補償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停產停業損失的數目應當明確、具體,與房屋價值補償區分開來。其次,停產停業補償隻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在考慮範圍內。

(四)補助和獎勵

與前三項不同,補助和獎勵並非所有被徵收人都能拿到,也即是非普惠的,主要是看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助與獎勵條件,被徵收人是否滿足。

因此,當房屋被徵收時,從理論層面你是可以拿到以上四項內容的補償款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你是否能獲得以上全部補償,還是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之,了解補償範圍,可以幫助你在進行房屋徵收補償時知曉自己應當的利益,避免因為不知情而遭受損失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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