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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配套裝務設施不得任意變臉

原標題:三部門聯合發文 未經聯席會批準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居住配套裝務設施不得任意變臉

本市規劃為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確需改變使用性質,須由開發建設部門(產權部門)報所在區商務委,由區商務委會同區有關部門研究同意,並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召開聯席會進行專題研究,未經聯席會批準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北京市商務委、住建委、規劃國土委日前發布《關於北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及轉讓工作辦理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作做了相應的規定。

《通知》表示,本市規劃為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確需改變使用性質,須由開發建設部門(產權部門)報所在區商務委,由區商務委會同區有關部門研究同意,並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召開聯席會進行專題研究,未經聯席會批準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通知》要求凡是房屋規劃用途標注為“商業配套”“其他商業服務”等,屬於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房屋,轉讓前均需要到所在區商務委進行批準。

在轉讓流程方面,對於新建配套設施轉讓流程部分,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隻作現售。開發建設部門銷售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前,需經房屋所在地區商務委進行現場查驗。查驗通過後,由區商務委出具“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銷售同意函”。開發建設部門憑同意函,到區房屋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存量配套設施方面,已銷售的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再次上市出售時,需在雙方交易前,由產權方到所在區商務委辦理相關手續後到區房屋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通知還對買受人條件作出了規定,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買受人條件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規定,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因繼承(遺贈)、夫妻間房屋轉移、夫妻離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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