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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維權索賠的訴訟時效 期間如何計算?

投資者維權索賠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我什麽時候可以向上市公司進行索賠?”這是經常困擾投資者而又必須厘清的一個重要問題,其所反映的便是法律上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對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而言,該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主要法律依據

(一)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若乾規定》”)第五條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若乾規定》第五條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構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3)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1986年4月12日起施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認定

(一)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

根據《若乾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投資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可簡單分為四種類型,即:

(1) 證監會(含派出機構)公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

(2) 財政部、其他行政機構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

(3) 未受行政處罰但法院認定有罪情況下,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4) 同一虛假陳述行為下存在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則取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和刑事判決生效之日中最先作出之日。

(二)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還是三年?

對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雖然《若乾規定》對該類案件作出了有別於一般侵權案件的特別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問題上,《若乾規定》仍然適用了《民法通則》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還是三年的疑惑,則產生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由於《民法總則》生效後原《民法通則》並沒有被廢止,因此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問題上便產生了衝突。

目前,因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頒布司法解釋明確如何解決上述衝突,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作的《關於的說明》,我們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問題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均系專章予以規定,《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應視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則》的相應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屬於在相同事項上作出的不同規定,鑒於《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均屬於基本法,在效力等級上處於同一位階,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民法總則》施行後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三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認定的誤區

1. 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處罰之日不一定等同於行政處罰決定公布之日。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或其董監高因違法違規被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後,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往往會在兩個交易日內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實際公告被行政處罰之日至少受兩個以上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員的時間、上市公司收到決定書或其相關責任人員通知上市公司收到決定書後確定擬發布公告內容的時間,以及周末及法定節假日等。因此,在把握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時應根據《若乾規定》以行政處罰決定製作主體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準。

2. 上市公司公告被證監會(含派出機構)立案調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等不作為訴訟時效起算日。

有很多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公告被證監會(含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就可以進行訴訟,然而,根據《若乾規定》第五條規定,上述日期時行政處罰決定尚未正式作出,因此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計算。同理,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只有在生效之日時才有可能被確認為訴訟時效起算日。

三、投服中心建議

由於訴訟時效期間問題是投資人維權索賠過程中涉及的重要內容之一,錯過訴訟時效期間將直接導致投資者敗訴的不利後果,因此,我們建議投資者經常關注上市公司動態,因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自身損失時,應及時谘詢法律專業人士或關注投服中心公告進行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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