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陳賢操縱國債期貨價格遭證監會處罰100萬元

  新浪財經訊 6月7日,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賢因操縱“國債1507”等5隻國債價格,遭證監會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全文如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賢)

  〔2018〕45號

  當事人:陳賢,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陳賢操縱“國債1507”等5隻國債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賢提出陳述、申辯,並要求聽證。應當事人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賢”等账戶(以下簡稱账戶組)基本情況

  (一)“邱某某”账戶,開立於湘財證券上海金楊路證券營業部,開戶人為邱某某(系陳賢配偶)本人,資金账戶開立時間為2013年10月29日。

  (二)“陳賢”账戶,2014年12月9日開立於華泰證券鄭州經三路營業部,2015年12月28日開立於銀河證券濟南經七路營業部,開戶人均為陳賢本人。

  (三)“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账戶,開立於湘財證券上海金楊路證券營業部。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資人(獨資)、執行董事為陳某軍,注冊資本10萬元。該账戶開戶的經辦人為陳賢,資金戶開立時間為2012年8月7日。

  (四)“高某峰”账戶,開立於華泰證券鄭州經三路營業部,開戶人為高某峰本人,2015年4月1日開立資金账戶。

  “邱某某”、“陳賢”、“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账戶資金均為陳賢、邱某某夫妻自有資金。“高某峰”账戶在陳賢控制操作期間是陳賢和高某峰兩人共同出資,盈虧由兩人平分。

  二、账戶組由陳賢實際控制並交易“國債1507”等5隻國債

  (一)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账戶組在5隻國債中頻繁互為對手方交易

  1. 交易“國債1002”情況

  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邱某某”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002”,累計成交1,800張,成交價格為102.68元。

  “國債1002”在账戶組對倒前一日10月14日收盤價為101.39元,中證估值為97.55元,10月15日中證估值為98.25元,10月24日中證估值為99.19元。

  2. 交易“國債1412”情況

  2014年9月1日至9月16日,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邱某某”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412”,累計成交44,010張,成交價格分別為103元和103.46元。

  “國債1412”在账戶組對倒前一日8月29日收盤價為100元,中證估值為98.13元,9月1日中證估值為98.03元,9月16日,以103.46元的價格進行1筆(10張)對倒,當日收盤價103.46元,當日中證估值為97.97元。

  3. 交易“國債1425”情況

  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30日,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邱某某”和“陳賢”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425”,累計成交310,200張,成交價格從105.58元拉升至120.85元。

  “國債1425”在账戶組對倒前一日11月4日收盤價為100元,中證估值為100.76元,2014年11月5日,账戶組以105.58元的價格進行1筆對倒,當日收盤價為105.58元,中證估值為101.47元,11月6日、7日,账戶組以110.76元的價格進行2筆對倒,兩日收盤價均為110.76元,兩日中證估值分別為101.47元、101.89元,11月10日至11月21日,账戶組以111.86的價格進行多筆對倒,期間收盤價均為111.86元,11月21日中證估值為102.26元,11月21日至12月31日,該國債價格一直維持在111.86元,12月31日中證估值為103.25。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0日,账戶組120.85元的價格進行多筆對倒,期間收盤價均為120.85元,12月30日中證估值為109.67元。

  4. 交易“國債1507”情況

  2015年6月2日至12月24日,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邱某某”、“陳賢”和“高某峰”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507”,累計成交100,240張,成交價格為108.47元。

  “國債1507”在账戶組對倒前一日6月1日收盤價為100元,中證估值為99.69元,6月2日至12月24日,账戶組以108.47元的價格進行多筆對倒,期間收盤價均為108.47元,6月2日中證估值為99.75元,12月24日中證估值為103.77元。

  5. 交易“國債1512”情況

  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5日,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邱某某”和“陳賢”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512”,累計成交200,100張,成交價格為101.86元。

  “國債1512”在账戶組對倒前一日9月1日收盤價為100元,中證估值為99.62元,9月2日至2016年1月5日,账戶組以101.86元的價格進行多筆對倒,期間收盤價均為101.86元,2015年9月2日中證估值為99.61元,2016年1月5日中證估值為100.29元。

  (二)陳賢操縱“國債1507”等5隻國債價格

  從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账戶組在5隻國債中頻繁互為對手方交易,累計對倒5隻交投不活躍的國債117次,其對倒均價較中證估值均價最大偏離14.57%,最小偏離1.63%;較中債估值均價最大偏離14.19%,最小偏離1.59%。账戶組期間成交數量佔同期深市成交量比例全部超過50%,最高達到87.81%。在陳賢參與交易5隻國債的70個交易日,共有39個交易日其對倒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重達100%。

  账戶組操縱5隻國債價格,並以操縱形成的價格為基礎,通過國債質押式回購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超額融入資金(與以中債估值為基礎能夠融入的資金相比)。其中國債1002實際累計質押融資262天,日均超額融入資金10.26萬元。國債1412實際累計質押融資14天,日均超額融入資金19.83萬元。國債1425實際累計質押融資456天,日均超額融入資金233.93萬元。國債1507實際累計質押融資317天,日均超額融入資金129.57萬元。國債1512實際累計質押融資176天,日均超額融入資金134.22萬元。根據同期央行基準貸款利率,陳賢超額融入上述資金共節約利息支出約為12.63萬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账戶開戶資料、相關交易流水、MAC地址、當事人詢問筆錄和相關主體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賢以影響債券收市價格進而在國債質押回購業務中多融入資金、減少融資成本為目的,利用交易所債券收盤價形成機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账戶之間進行對倒,影響相關國債價格。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聽證會上,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1. 其沒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認確實在自己與自己控制的账戶內進行了證券交易,但沒有影響以及試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沒有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2. 計算日均超額融入資金上存在錯誤。3. 不存在節約利息支出。債券的利息支出是以實際借款為前提的,而非超額可融額度為準。

  經覆核,我會認為,1. 陳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账戶間交易國債,影響了上述5隻國債價格,構成市場操縱。2. 根據中國結算的《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和《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版)的規定,以“上期平均價”為基礎計算國債的標準券折算率,對於無成交數據的,採用上市初期的折扣系數0.94,有成交數據的折扣系數為0.98,超額融資金額=實際融資金額*操縱價格產生超可融額度/操縱價格的實際可融額度。3. 陳賢操縱上述5隻國債價格,超額融入資金的成本約為12.91萬元,按同期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5.35%計算,其應付的利息成本約為25.54萬元,因此,账戶組節約利息支出約為12.63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陳賢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6月5日  

責任編輯:何凱玲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