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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保護合法權益就應廢除不合法規定

秦平

據報導,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在兒童優惠乘車政策方面,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兒童攜帶有效身份證的,以年齡為判定標準,6歲以下的實行免票,6歲至14歲的執行客票半價優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的,以身高為判定標準。

這一擬議中的改革引發了廣泛好評。一直以來,我國交通運輸工具對兒童優惠與否主要以身高為標準,對一米二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這個政策已經實行了很多年,大家原本已經習慣了這種判定方式。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兒童平均身高不斷增長,這個政策也就備受爭議。同年齡的孩子因為身高問題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不但讓很多家長不滿,也讓一些因身高超限受到“歧視”的孩子備受打擊。

為此,一些地方開始嘗試調高身高標準。比如,今年4月,河南省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將公交兒童免票乘車標準由1.2米提高至1.3米。這樣的調整雖然不失為惠民之舉,但終究治標不治本。同時,人們也在嘗試以公益訴訟來撼動這種以身高來判定對兒童優惠與否的不合理標準。今年年初,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提起了未成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公益訴訟,首次把訴訟目標指向了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的現狀。這起訴訟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也成為此次道路運輸票價改革的強大推力。

事實上,無論是交通運輸,還是公園門票,抑或是其他相關的票價,其優惠的對象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的身高。這個道理非常簡單,只是這麽多年來,我們受到了傳統思維的影響,走不出傳統的怪圈。無論是有關的國際公約,還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年齡都是判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唯一標準。比如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兒童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隻對重大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兒童權利保護隻與年齡有關,而與身高無涉。這種判斷標準是科學的,也是合法的。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所有規定首先都要接受法律的檢驗,一切與法律相衝突的不合法規定理應修改。《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年齡為主要判定兒童優惠標準的規定,既跟上了時代進步的腳步,又回應了人民群眾的期待,更是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體現。

應該強調,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就應該廢除那些不合法規定。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改委的這一改革舉措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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