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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補漏 珠海業主外宿誰買單?

新買的房子就存在“房頂滲水”、“牆體裂縫”等問題,開發商雖然同意維修,卻拒絕支付施工期間業主在別處住宿的花銷,事情因此久拖不決。最終法院判決,由開發商支付2.5萬元,作為業主自行修房期間的各項支出費用。

房子有瑕疵

索維修補償卻被拒

2015年8月,杜某與珠海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建案買賣合約(預售)》,購買該房產公司在鬥門開發的某小區房產一套。

2016年11月開發商交樓,杜某入住後發成屋屋存在牆面裂縫、飄窗滲水等問題。與開發商溝通後,2016年12月開發商請業主配合施工。此時,杜某提出在維修期間,自己需搬出所有家私,開發商需提供工程施工期間他在外住宿費用。開發商不同意,事情於是拖了下來。

2017年11月,多次協商未果後,杜某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5萬元(包括房屋修複費用、家私家電保管費、在外住宿費用)供其自行修複房屋。

業主外宿費

由誰買單成焦點

案件受理後,法官組織雙方對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查。經勘查,雙方確認杜某的房子確實存在牆面裂縫、飄窗滲水等問題。根據合約約定,法院認定涉案房屋所出現的牆面裂縫、飄窗大理石裂縫及滲水問題屬於開發商的保修範圍,亦在保修期限內,開發商應履行保修義務。

問題是,維修施工是否影響杜某居住、杜某家私是否應搬出?對於這一點,法院認為,因涉案房屋的維修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且維修施工所產生的粉塵、氣味等勢必影響杜某居住,開發商關於維修施工不影響杜某居住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因雙方對此存在爭議,法院視為開發商拒絕維修。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複責任;出賣人拒絕修複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複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複。修複費用及修複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所以法院認定,杜某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修複費用。

最終,根據案涉房屋所需維修的工程情況,法院酌情確定開發商支付給杜某2.5萬元作為自行維修期間的各項支出費用。

來源: 珠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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