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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埃及,女性在繼承製中的地位,為何比較高?

古埃及繼承製與其他國家的不同,女性的繼承權力受到認可,她們完全獨立的擁有和分配屬於自己的財產,已婚的女兒仍然有權參與財產分配。家族的官職有時可以由女性來繼承,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貴族家中,女性可以成為家族血統的代表。這種認可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女性擁有財產,並可以按自己的意志確定繼承人

古埃及不只是男性有權擁有財產,女性從出嫁時開始,也擁有了屬於自己的財產。古埃及子女均分父母遺產的時候,女兒所得到的遺產並不全是在父母死後拿到的,在女子出嫁時,日後應得的那份遺產的一部分便以嫁妝的形式被先行帶走了。

除嫁妝以外,女子在出嫁時還會將為結婚而準備的一些物品——日後的生活費和養兒育女的象徵性費用——帶進新家。丈夫在平日裡可以隨意處置這些財產,但一旦二人離婚,他有義務將這些財產用相等的物品的形式返還給妻子。

因此,這些財產在法律上仍是屬於妻子的。“至少在新王國時期,婚後丈夫為家庭積累的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丈夫擁有其中的2/3,妻子擁有1/3,儘管丈夫可以出售或轉讓夫妻共有財產,但他要給妻子等值的財產。”

在婚姻期間,妻子不會真正控制她的那1/3財產,但是婚姻終止時——離婚或是丈夫死亡——妻子便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也就是說,當丈夫死亡,妻子先拿回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包括結婚時帶進家門的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1/3後,再由子女均分剩下的遺產。同樣,如果妻子先去世時,子女也可得到屬於她的那部分遺產。

保存在都靈博物館的第2021號紙草銘文,記錄了一個生活在第20王朝的名叫阿蒙克哈烏的奴隸主的析產證書。他在妻子死後娶了另一名婦女,而他的孩子們和外祖父生活在一起。他將自己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那2/3與妻子所有的財產共9個奴隸給予了他和前妻的孩子們。此事由維西爾裁決為合法。維西爾問這幾個孩子說:“關於你們的父親阿蒙克哈烏所做的陳述,你們有什麽要說的?關於他說他給你們的那九個奴隸是同你們的母親,連同你們的外祖父家一起分到的三分之二一事是否真實?”

他們異口同聲的說:“我們父親說得對,他們確實歸我們所有”。新王國工匠村的工人可以將屬於母親的那份財產在家族中一代代傳承下去。

從記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埃及法律保護女性對財產的所有權,女兒為維護屬於自己的財產,可以將父親告上法庭。一個埃及婦女可以通過剝奪繼承權來懲罰不孝的子女,也可以在離婚時拿回自己的財產,以懲罰不忠的丈夫。

在立遺囑指定財產繼承人方面,古埃及婦女與男性擁有同樣的權利。梅騰母親在遺囑中均分了自己的財產,而瑙那克赫特悲憤地在法庭上剝奪了部分子女對其財產的繼承權。

二、世襲官職可以由女性傳給子女

在沒有兒子的家庭中,家中的世襲官職可以傳給女兒,再經由女兒傳給她們的子女。“王家血統或在俗官職或祭司職務的傳代首先是通過兒子。如果沒有兒子,則通過女兒往下傳”。

中王國第12王朝奧利克斯州州長克努姆荷太普二世在銘文中多次提到從母親家族繼承的官職和財產。“在美內特——胡夫(在埃及中部的貝尼哈桑地區,是克努姆荷太普二世領地的首府)繼承我母親的父親的遺產”,並在追溯其高貴出身的時候,以母親而非父親為線索。“克努姆荷泰普二世的身世:我的這一主要高貴處是我的身世,我母親作為奧裡克斯諾姆的統治者的女兒,曾去哈特——舍赫特皮布賴為世襲王公夫人,大公夫人……上下埃及之王努布考勒(阿美涅姆赫特二世)使我,一個大公的兒子,繼承我母親的父親的統治地位……”

其長子同樣是繼承了“母親的父親”的身份,“克努姆荷太普二世的兒子,那克特被任命為查卡爾的王公:賜給我的另一個榮寵:我的生於開提的長子那克特,繼承他母親的父親,被任命統治查卡爾諾姆……”。

在古代埃及,“古王國和中王國時期很多官員的墓室銘文都自豪地著重指出了自己在父系和母系兩方面的崇高的貴族出身,而把繼承來的頭銜,稱號和職位堆積在自己的頭上。”

不僅如此,王室和貴族的女性還有一個特殊的作用,她們可以作為家族血統的代表,起到家族延香續火的作用。“雖然在埃及整個歷史過程中一直貫穿著以父系論血統這條線,但是這條線也可以伴隨著以母系論血統這條線。”

“從世界其他民族家庭演變的歷史來看,由原始氏族社會過渡到階級社會的最初一段時期內,家庭關係上仍然突出父系單世系的原則,似乎是普遍的現象。例如古羅馬在《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時代,還隻承認父系宗親,而不承認姻親。其具體表現就是家庭的財產除由‘當然繼承人’繼承外,在無‘當然繼承人’時,只能由宗親或族親繼承。所謂‘當然繼承人’,包括子女和妻子,但已婚女兒不包括在內。而希臘在梭倫(公元前638-559年)以前,印度在《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紀)時期,則對於未婚女兒也不給予繼承權。”

(古巴比倫的)婦女只有有限的財產權,寡婦不能充分自由地處理自己的財產。立法者力圖用種種方法使財產盡量保持在一個家庭的掌握裡。《漢謨拉比法典》的許多條文都指出,寡婦沒有權在丈夫死後把自己的財產贈給別人,因為這筆財產被認為是留給孩子們的遺產。

只有古代埃及對女性繼承財產的規定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給予種種限制,無論是出嫁的女兒還是未出嫁的女兒都可以得到父母的財產。同時,財產在父子中繼承和在母子中繼承的發生頻率相當。

因為每個母親都有獨立的財產,這些財產不僅來自她婚後的所得,也包括一部分得自娘家的嫁妝和父母的遺產,母系的家產就這樣被不斷繼承。而家族身份和官職可以通過女性來傳承,這是埃及獨有的特色。

女性在繼承製中表現出的較高的地位實際上是體現了母系家族的地位。無論是從經濟方面還是從政治方面來看,母系家族都在繼承過程中起到一定作用,從而提高了其地位。埃及人在介紹自己的時候往往用:“x是y的兒子,其生身母親是‘房子的主人z’。”這種標準方式。

古埃及人不僅因為父系高貴的血統而驕傲,也會將母系的名門出身作為炫耀的資本,因為來自父系和來自母系的身份都可以被子女所繼承。因此,我們說古代埃及實行的是一種以父系世系為主,母系世系也受到認可的繼承習慣。

參考文獻:

王海利《尼羅河畔的古埃及婦女》

王琦《古代埃及繼承製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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