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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以房養老保險”試點將擴到全國範圍開展

  “以房養老保險”試點將擴到全國範圍開展

  ⊙黃蕾 陳婷婷 ○編輯 陳羽

  記者昨日從中國銀保監會了解到,為滿足老年人差異化、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意在補充中國傳統養老方式的金融創新型產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以房養老保險”),將從目前的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開展。

  儘管前期試點成效因多方面原因而低於預期,但在業內人士看來,在房價漸趨穩定等大背景下,“以房養老保險”的市場需求或現逆轉。

  試點成效低於預期

  國內首款“以房養老保險”產品——幸福人壽的“幸福房來寶(A 款)產品”繼前期在多個城市推出後,8月7日落地杭州。“以房養老保險”是舶來品,在國內試點始於4年前。

  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60歲以上老人,可選擇“以房養老”,試點期兩年。2016年7月,監管部門又將試點期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並將試點範圍擴大至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以及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等部分地級市。

  “以房養老保險”不完全是傳統意義上所理解的保險產品,它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簡而言之,就是通過保險方式“以房產換養老”,是解決老年人“有房產、無現金”問題的有效手段。

  然而,首批“以房養老保險”試點的成效不盡如人意。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僅有幸福人壽等個別保險公司推出“房來寶”等相關產品,潛在的市場需求低於預期。

  記者從採訪中了解到,“以房養老保險”試點效果之所以不太理想,有多方面的原因。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因為“以房養老保險”產品設計複雜、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屬於微利經營,無法調動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導致供給能力和意願不足。

  有保險公司人士直言,這類保險產品屬於前期投入較長、風險較大、利益回報並不明顯的保險產品,在政府並未給予相關引導及政策支持的情況下,暫時選擇觀望。

  更大的阻力來自於老年人的傳統觀念和消費習慣。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依然深入人心。

  此外,政策配套建設滯後,制度交易環境不成熟。“以房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對於投保群體以及保險機構的法律保障不足,這樣就增加了“以房養老保險”產品運行中的法律風險。

  未來太空不容小覷

  儘管首批試點成效不甚理想,但並不能因此否定“以房養老保險”的重大創新價值和實踐意義。

  在業內人士看來,大力推進“以房養老保險”市場發展,積極探索存量房產養老資源的最優轉化途徑和實行形式,是適應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深的新形勢,不斷豐富完善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有效破解社會養老困局的重大戰略舉措。

  考慮到我國的家庭財產關係及其文化傳統,“以房養老保險”的直接需求群體應該是無子女或子女不需要繼承房產的老年人。雖然這一需求群體偏小眾,但其規模不容小覷。

  業內人士預計,在“以房養老保險”向全國推廣的背景下,隨著經濟社會轉型、房價漸趨穩定及市場不斷培育,“以房養老保險”市場的潛在需求將會顯現,供給主體也將不斷擴容。

  具體來看,三個因素會支撐“以房養老保險”市場的興起。一是人口結構變遷,家庭代際關係變化,空巢與失獨老人增加;二是養老保障水準有限,多樣化養老方式亟待拓展;三是自有房比重較大,房價漸趨穩定。

  為刺激這一市場需求的增長,業內人士建議,考慮到創新業務的政策基礎薄弱,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為真正發揮商業保險對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建議給予“以房養老保險”業務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市場環境。同時,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對“以房養老保險”業務的法律規範空白或相左之處,建議完善法律法規,為創新業務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時,他們還建議,在向全國推廣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逐步擴大抵押房產的範圍,將其他類型的不動產,如商業類的房產、共有產權住房、農村宅基地房產、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等列入抵押範圍,以便解決更多老年人的收入問題。

  此外,可以考慮把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項目與養老機構的照料服務結合起來,建立購買服務的綠色通道和服務機制,讓參加項目的老年人獲得更好、更便捷、更有品質保證的服務。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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