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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地鐵推行實名製乘車:未持有效車票者將受罰

新疆網訊(記者史漓莎)市民乘坐烏魯木齊地鐵需使用身份證實名製購票,未持有效車票或冒用他人證件的,將受到處罰。

4月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後正式實施。

近年來,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發展迅速,軌道交通一號線於2013年開建,2018年底將具備通車條件,二、三、四號線也在建設中,將有效改善烏魯木齊公共交通環境,為全市各族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方式。

但軌道交通項目規劃、工程建設、建成後運營管理等方面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為推進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加強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經營者和建設部門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軌道交通建設管理中的問題,制定符合烏魯木齊市實際的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3月6日,《條例》草案在報紙上刊發,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還征求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監察委、市警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市軌道辦、區(縣)人大常委會和軌道交通經營企業等20多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之後又進行了多次論證修改。

在規劃與建設方面,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軌道交通綜合開發規劃確定的經營性土地納入土地儲備,根據綜合開發需要予以供應。符合劃撥土地條件的按劃撥方式供應,其余採用有償方式供應。

在運營管理與服務方面,軌道交通推行實名製乘車,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超程、超時乘車的,應當補交超出部分票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依法設立罰則,未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擅自停止線路、車站或分路段運營的;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等,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軌道交通經營部門對無票、無效車票乘車的,可以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閘機的,按無票乘車處理。對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可視情節加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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