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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 為房地產稅提供基礎數據

  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 為房地產稅提供基礎數據

  劉展超

  一則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消息,再度引發輿論對於房地產稅開征與反腐這兩大熱點話題的討論。

  據央視17日報導,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台(下稱“不動產平台”)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

  自然資源部最新調查統計顯示,目前全國335個地市、2853個縣區共設立3001個不動產登記辦事大廳、3.8萬個視窗,8萬多一線登記工作人員平均每天為30多萬企業和群眾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

  不動產登記是近幾年來國土部門大力推進的一項工作,於2014年正式啟動,計劃4年左右時間建立有效運行的不動產平台。

  原國土部官員曾表示,各地不動產資訊納入統一的不動產平台後,才能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享,為國家巨集觀調控、制定科學決策提供準確數據支撐。

  並非開征房地產稅前提條件

  不動產登記與房地產稅開征之間有什麽關係?自2014年我國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以來,這個問題始終被外界提及。

  原國土部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並不是開征房地產稅的前提條件。在分散登記模式下,同樣可以推行房地產稅的改革。只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特別是不動產平台建成並全面運行後,能夠為徵收房地產稅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和基礎資訊,能夠更加有效支撐房地產稅收改革工作。

  “是否徵收房地產稅、何時開征、徵收多少,應當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法律去規定,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沒有直接關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並不意味要開征房地產稅,更談不上老百姓將面臨高額稅費的問題。”上述人士稱。

  雖然不動產登記尚未在實際操作層面直接與房地產稅開征掛鉤,但相關的理論研究一直沒有停止。

  2017年12月,原國土資源戰略研究重點實驗室曾舉辦以“房地產稅設計與不動產登記”為主題的學術報告會,與會者就房地產稅收的一系列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為研究不動產統一登記支撐房地產稅收提供了思路。

  與會學者認為,房地產稅徵收必須在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下,以不動產平台數據為依據,明確開征範圍和功能定位,防止危害金融體系穩定、引發房地產市場劇烈波動等風險。

  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對房地產市場影響幾何?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對房地產市場而言,不動產登記聯網將有利於摸清樓市“家底”,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預期。不動產登記本身並不是房地產調控政策,不會直接影響到樓市,但通過不動產登記可以實現更大更快的樓市調控效果。

  張大偉表示,不動產登記本身並不是房地產調控,但這一政策是房地產調控從之前的交易環節調控轉變到存量環節調控的重要標誌性事件,對市場的影響將非常大。只有不動產統一登記後,房地產稅才可能全面落地。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偉民近日在“2018陸家嘴論壇”上演講時也表示,應該盡快摸清房地產的“底數”。

  “我在中央財辦時,曾請有關部門通過用電量對全國住宅的空置情況摸底調查,顯示我國城鎮、鄉村住宅的空置率都相當高,比日本這種高度老齡化、少子化、城市化的國家還要高,日本是13%。這很不正常,說明用來炒的房子真不少,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空置標準。現在我們在頻頻調控房地產市場,但是底數不清怎麽調控?像GDP不清楚怎麽調控經濟?”楊偉民稱。

  通過不動產登記能否摸清房地產市場的底數?在不動產平台實現全國聯網的前提下,新增不動產登記資訊可以被實時掌控,存量資訊的整合就成為一個重點問題。

  一位地方國土官員曾表示:“第一步(接入國家資訊平台)完成的是一個打通傳送通道的工作,可實現所有適時登記資訊都上報到國土部。但更為關鍵的是海量的既有不動產登記資訊,分散在房產、國土、林業等多個部門,還需要一定時間的整合、進網。”

  6月12日在浙江省衢州市召開的自然資源部全國不動產登記視窗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會上,自然資源部官員強調,下一步要加強不動產平台建設,加強資訊共享,扎實推進存量數據整合,形成“全生命周期”的不動產登記數據庫。

  可否通過查房反腐

  一些民眾還將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反腐關聯起來,認為如果全國不動產登記資訊聯網後,通過“以人查房”就可能揪出更多的腐敗官員。

  為何一些民眾會將不動產登記下的“查房”與反腐相聯繫?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曾撰文稱,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逐步深入,房產在官員腐敗案件中成為越來越引人注目的“要素”,如擁有22套房產的廣東“房叔”;有4個戶口在京擁有41套房產的陝西“房姐”……根據中央巡視組反饋情況和各地整改通報,2013年以來被巡視的21個省份中,有20個省份發現了房地產業腐敗,佔比達95%。

  陳耀東表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這個本意在於“以登記來確定不動產物權歸屬與交易,明確不動產登記程式,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的法律規範檔案,引發了人們對“以人查房”的反腐敗功能的期待。

  根據《條例》,有關國家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換言之,檢察人員有權去查詢一座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或者去查詢一個人的名下有多少房產。通俗地講,就是可以“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

  但誰都可以去“以人查房”嗎?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誰有權去查?去查誰?不可能每個人都能隨意去查詢他人的房產資訊,抑或自己的房產資訊被所有人查詢。

  《條例》對不動產登記資訊的公開、查詢設定了嚴密的規則。只有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才能夠查詢資訊,也就是只能因為正當、合法的目的才可進行查詢。相關部門如司法部門、司法機構需要查詢權利人的財產時是可以查詢的,但必須提供查詢目的和查詢的證件。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泄露登記資料,查詢的部門和個人違反規定泄露查詢的資料,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國土部曾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後,登記資訊公開查詢要繼續依法開展,但不會無條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開,不會導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資訊外泄。

  至於哪些人屬於“以人查房”的查詢對象,陳耀東稱,要嚴格限制可查詢的對象範圍。原則上講,只有對以下兩類人可以啟動“以人查房”程式:

  一是涉案人員,包括警察、檢察機構立案偵查、起訴和紀檢監察機構調查的人員;

  二是有如實報告不動產義務的個人。有報告才有查詢,按照現行規定,應包括長官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的人員,以及地方開展的財產申報涉及的人員。

  陳耀東表示,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一定程度上為腐敗案件的調查提供了方便,為司法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完整、準確掌握官員房產資訊,提供了制度和技術條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房產的虛報問題,但不動產登記制度歸根結底是《物權法》的組成部分,不是反腐敗的法律。反腐敗要多措並舉,如社會信用體制、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等。從反腐敗的角度而言,不能對不動產登記制度予以過高的期許。

  “不動產登記本身並不負載通過‘以人查房’實現反腐敗的功能;而實現不動產登記的功能,自然更與‘以人查房’無關聯,‘以人查房’推動反腐敗工作的進程只能說是民眾在當今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個溢出期待。”陳耀東稱。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此前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也表示,官員腐敗管理是幹部管理制度,幹部管理主要看幹部是否廉政,涉及幹部財產的話幹部就需要去登記自己的財產,但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登記簿上沒有辦法顯示你是不是幹部,不能說登記簿上也要登記是什麽官員,也沒有必要,只要他是合法的申請人都足夠了。這個申請人到底是誰,在法律上是沒法嚴格追究的,也沒法嚴格限制,只要申請人合法就要給予登記。

  “不動產登記本身不可能發揮陽光法案的作用、反腐的作用,但是為了反腐敗,不管是‘以人查房’還是‘以房查人’都是可以的。”孫憲忠說。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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