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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中新網廣州5月31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31日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於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顯示,將上述條例第四十條修改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將條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企業事業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中“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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