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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單CDR申請獲受理 小米有望境內外同步發行

  ⊙記者 王雪青 ○編輯 全澤源

  據證監會官網披露,證監會已於6月7日接收並受理了小米集團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至此,小米成為CDR試點的第一家申請企業。有投行人士指出,在小米之後,百度、阿里、京東和網易等公司也有望陸續提交CDR申請。

  搶得申請CDR頭籌的小米集團,身份頗為特殊,一個月前該公司剛向港交所提交了IPO申請,是港交所實行新上市制度後,首家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申請IPO的企業;而本次境內申請CDR試點,如果進展順利,小米有望實現境內外同步發行。

  嘗鮮同股不同權

  雖然目前中國證監會尚未披露小米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的全文,不過,小米的在港上市申請檔案中已披露了不少有效資訊。

  小米集團於5月3日在港提交上市申請,並將成為港股“同股不同權”的嘗鮮者。市場人士預計,小米一旦上市,有望成為今年全球最大型的科技新股。

  從股權結構看,小米股票分為A類股份和B類股份,A類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權為10票,B類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權為1票。具體來看,小米集團A類股份全部由創始人雷軍(4.29億股)和另一位聯合創始人林斌(2.4億股)持有,同時雷軍還持有2.28億股B類股份,以此計算,目前雷軍合計持有小米集團31.4%的股權,擁有55.7%比例的投票權。

  對於同股不同權的紅籌企業發行CDR,《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存在投票權差異的,相關安排應當符合擬上市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並應明確維持特殊投票權的前提條件,特殊投票權不得隨相關股份的轉讓而轉讓,以及除境內公開發行前公司章程已有合理規定外,境內公開發行後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高特殊投票權股份的數量及其代表投票權的比例。

  適用第二套試點指標

  在境內外同步申請發行的小米,應該適用CDR試點三套標準中的哪一套?

  6月6日發布的《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對試點企業設定了三套入圍標準。第一套針對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市值應不低於2000 億元人民幣。顯然,尚未在港上市的小米不適用這一套。

  第二套標準是:對於尚未在境外上市的試點企業,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 億元人民幣,且企業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企業估值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及相應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股份佔總股本的比例,並結合多種估值方法綜合判定。融資不足三輪的,參考全部融資估值判定。

  在業績方面,小米的港股招股書披露,2015年至2017年收入分別為約668億元、684億元和1146億元;經營利潤為13.73億元、37.85億元和122.15億元。2017年,小米收入同比增長67.5%。不過,從淨利潤來看,小米2017年為虧損438.89億元;若按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量,小米經調整後的淨利潤為53.62億元。

  也就是說,小米最近一年(2017年)經審計的營業收入超過了1000億元人民幣,遠遠高於30億元的標準。

  在估值上,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公開資料顯示,小米最近一次的F輪融資的估值為450億美元,倒數第二次融資的估值金額未公開,倒數第三次2016年6月的D輪融資估值為40億美元,按照最新匯率換算超過250億元人民幣,也高於200億元人民幣的估值門檻。如此看來,小米適用的是CDR試點的第二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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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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