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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南北稻香村”之爭不能成為司法地域之戰

日前,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對蘇州稻香村公司(簡稱“蘇稻”)訴北京稻香村公司(簡稱“北稻”)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115萬元。

有趣的是,在此之前一個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剛對雙方侵害商標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案做出一份判決,要求被告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並賠償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等。

曠日持久的“南北稻香村”商標爭奪戰這次因為司法裁判時間相近、結果相反而引發外界關注,儘管有觀點以“案件涉及標識、商品不同”為由認為南北兩份判決不抵觸。當然具體到訴訟本身,因“南北稻香村”各自合法享有使用含有文字“稻香村”商標的權利,其在使用各自商標過程中,“如果未能嚴格按照自己所持有的商標標識來使用,就可能會涉及對對方商標權的一種侵權”。但對比兩份判決還是可以看到,除了措辭上的細微差異,在對“稻香村”商標歸屬這一核心事實的認定上兩份判決呈現出截然相反的判斷,梳理“南北稻香村”經年累月的商標權之爭不難發現,客觀上也確實存在所謂司法判決“主客場”的問題——媒體報導顯示,“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別向北京多家法院起訴蘇稻侵權,索賠額累計近4000萬元”。

“南北稻香村”的商標權爭議,現在成了南北法院的司法判斷差異,即便兩份判決因“涉及商品、標識不同”所以在理論、程式上並不抵觸,但同樣要求敗訴方停止在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的判決結果,最終恐怕將墮入“執行難”的困境。好在南北兩地法院還都只是一審判決,可能還未走完二審終審程式,但即便如此,各自進行的二審程式也將面臨不同的審理法院以及可能依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南北稻香村”的商標權大戰在消耗雙方精力、財力的同時,也在事實上消耗著大量的司法資源。

“北京的法院判北京稻香村贏,蘇州的法院判蘇州稻香村贏”的局面不能僅以巧合做解釋,不光是兩份判決結果給公眾一種“主客場的錯覺”,而且訴訟雙方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同樣表現出對所謂“主客場”的信奉和依賴。民訴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但“南北稻香村”系列糾紛中雙方對被告住所地法院的選擇性回避究竟是出於怎樣的現實考量,頗值得深思。針對同一商標權爭議做出的不同裁判文書,在出現相異的判決結果同時應有更詳盡的法理闡釋,以化解外界對“地方保護”的某種猜測。

本輪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便在於司法的去地方化,司法裁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難免存有地域、文化差異,其對特定訴訟內容的認知和判斷也可能無法完全統一,比如對“稻香村”品牌(甚至包括口味)自有其內心確認,讓司法裁量因此有出現偏見的可能。司法的去地方化改革本身就是要從制度設計上盡可能避免具體裁量身陷左右為難的困境,不讓司法裁量(或者只是客觀上)給人一種地方保護的印象——司法去地方化的目標,根本上也是在杜絕裁量結果對地方利益有所傾向,哪怕僅僅是傾向的錯覺。“南北稻香村”之爭不能異化為司法的地域之爭,訴訟管轄法院的選擇不應當影響到專業司法對待具體社會糾紛的判斷,而讓訴訟各方對所謂“主客場”放棄幻想的基礎,就是要通過一個又一個具體的判決去一點點增加社會成員內心的確信。

“南北稻香村”的循環訴訟是否還要繼續,無盡的訴由變換帶來事實上的重複訴訟,不僅客觀上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還可能波及司法公信。最高法需要適時介入,對“稻香村”的商標權歸屬給出有說服力的專業司法判斷,以避免司法資源的進一步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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