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蘇州稻香村起訴煙台稻香村月餅商標侵權獲賠80萬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稻香村商標案紛爭再起。因發現煙台稻香村公司在月餅外包裝標注“稻香村”商標,蘇州稻香村以侵權為由將煙台稻香村以及月餅的生產銷售方訴至法院。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公布的二審判決顯示,法院認定煙台稻香村(簡稱煙稻)構成侵權,蘇州稻香村(簡稱蘇稻)獲賠80萬元。

判決書。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蘇稻起訴煙稻賠償150萬

蘇稻食品公司起訴稱,蘇稻食品公司是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的權利人,經多年努力,該商標成為人們廣為知曉和認可的中國馳名商標。

2014年8月27日,該公司在鑫海韻通大樓買了兩盒月餅,外包裝上在顯著位置突出標注“稻香村”字樣,並標明委託方煙台稻香村公司、受委託方龍騰傲谷公司。煙台稻香村公司和龍騰傲谷公司未經蘇稻食品公司許可,在與涉案商品核定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近似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其行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鑫海韻通大樓作為大型商場,怠於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致使侵權商品在其店內大量銷售,應該承擔一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蘇州稻香村起訴要求,鑫海韻通大樓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煙台稻香村公司、龍騰傲谷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煙台稻香村公司賠償蘇稻食品公司經濟損失1500000元,鑫海韻通大樓和龍騰傲谷公司就其中的50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被告:蘇稻主體不適格賠償要求過高

鑫海韻通大樓原審答辯稱,涉案月餅是其他企業為煙台稻香村公司生產加工的,也是經過授權合格產品,並且在2014年中秋節當晚就已經撤櫃,因此請求駁回蘇稻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煙台稻香村公司原審答辯稱,第一,煙台稻香村公司與龍騰傲谷公司之間存在委託生產食品協議,具體的侵權行為人是龍騰傲谷公司,應當要求龍騰傲谷公司停止生產侵權產品,而與煙台稻香村公司無關;蘇稻食品公司訴訟請求賠償數額過高,損害賠償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法院酌定以實際損失為原則。此外,蘇稻食品公司主體不適格,蘇稻食品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發生變更名稱和吸收合並。綜上,請求法院駁回蘇稻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龍騰傲谷公司原審答辯稱:龍騰傲谷公司在涉案商品顯著位置標注有“煙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字樣,在包裝右上角顯著標有“禦稻村”商標,與蘇稻食品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完全不同,未將“稻香村”文字作為商標使用,沒有主觀故意侵權,請求駁回蘇稻食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終審:蘇稻商標遭侵權獲賠80萬元

順義法院一審查明,本案訴訟過程中,蘇稻食品工業公司被蘇稻食品公司吸收合並,蘇稻食品公司有權繼續參加本案訴訟。蘇稻食品公司享有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

法院認為,按照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識別、呼叫習慣,“稻香村”文字屬於該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涉案月餅在包裝盒正面中間上方以較大字體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屬於商標性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屬於侵犯涉案“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權的商品。

關於煙台稻香村公司、龍騰傲谷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龍騰傲谷公司認可其生產了涉案侵權商品,且涉案侵權月餅包裝上明確標注有煙台稻香村公司作為委託商,龍騰傲谷公司作為製造商的詳細信息,煙台稻香村公司作為涉案侵權月餅的委託生產者,其與龍騰傲谷公司簽訂的《委託生產食品協議》中明確約定煙台稻香村公司自行採購全部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煙台稻香村公司對其提供的包裝、圖案標識、文字等負責,煙台稻香村公司、龍騰傲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月餅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侵犯了蘇稻食品公司的涉案商標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鑫海韻通大樓作為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從具有生產資質的涉案月餅生產者龍騰傲谷公司處取得涉案侵權月餅,符合法律規定的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需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煙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龍騰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印有涉案商標的月餅、鑫海韻通商業大樓停止銷售上述產品;煙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龍騰傲谷食品有限公司賠償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煙台稻香村不服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8年年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劼 校對 陸愛英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