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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之爭”一審判決 知識產權再成輿論焦點

中新網9月25日電 在中秋節之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北京蘇稻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稻香村)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標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並賠償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等。

蘇州稻香村方面表示,作為老字號“稻香村”的創立者,擁有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和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卻被判侵權,針對此判決結果的不公,蘇州稻香村感到震驚也深表遺憾,同時表示,對於一審判決,將依法提出上訴,以捍衛自身權利。

據了解,自2010年起,蘇州稻香村在全國各地對假冒稻香村發起維權打假行動,據不完全統計有100起之多,無一例外獲得支持。唯獨與北京稻香村在商標方面的糾紛已長達十餘年,兩家的商標糾紛主要圍繞著“稻香村”商標使用權等方面展開。2015年,北京稻香村起訴蘇州稻香村,蘇稻隨即發起反訴。至今,蘇州稻香村多次起訴北京稻香村商標侵權、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並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東城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等地5次對後者發起訴訟(北京3起,蘇州2起),蘇州稻香村表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到底。

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教授曾表示:解決稻香村商標糾紛須遵循四大原則,即尊重歷史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

首先,蘇州“稻香村”創立於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續經營 245年,擁有“稻香村”字號的在先使用權,是國家首批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稻香村蘇式月餅”製作技藝被列入江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對“稻香村”品牌已構成良好的商譽積澱。

其次,蘇州稻香村所擁有的糕點類“稻香村”商標申請注冊於1982年,該商標注冊時間早於北京稻香村成立時間(1983年),擁有“稻香村”商標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於2013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任何其他人未經許可都不得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與“稻香村”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蘇稻還曾於2003年—2008年期間兩次授權北稻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授權期間,北稻卻試圖在糕點類注冊“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數次被駁回後於2010年、2014年分別注冊成功。寧立志教授指出,這種惡意注冊明顯與我國商標保護制度相悖,同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至於如何注冊成功不得而知。

再次,蘇州稻香村從民國時期起就廣泛使用“禾”字標,並在1979年再次申請注冊為商標,北稻於1996年模仿注冊“三禾”字標。北稻第一步實現了對“禾”字標的模仿,第二步便瞄準了“稻香村”三個字。1996年,在明知“糕點、月餅”類商品已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北稻在“餃子”等產品類別上申請注冊“稻香村”文字商標並被核準,後續一次又一次提出在“糕點”產品類別上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三禾北京稻香村”,其強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稻香村”商標已構成侵權,違反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從北稻商標注冊的演變史來看,不難看出有刻意攀附蘇州稻香村老字號、搭創始者便車的嫌疑。老字號必須尊重歷史,具備真正有傳承的工藝、產品和歷史文化的積澱。現在的北京稻香村宣稱自己前身為1895年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門外觀音寺創辦的“老北京”稻香村。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老北京”稻香村早於1926年便因經營不善關張,現在的北京稻香村和歷史上1926年歇業的“老北京”稻香村並沒有任何關係,其歷史為嫁接所得。此外,傳承人劉振英也並非是“老北京”稻香村的學徒,而是“稻香春”的學徒(其在1926年“老北京”稻香村歇業的時候年僅5歲,不可能當任何人的學徒),這種在經營過程中間通過移花接木,把自己包裝成為老字號,且進行大肆虛假宣傳的行為,不僅是對消費者的欺騙,也不利於市場上的公平競爭,涉嫌不正當競爭。

據了解,蘇州稻香村持續經營245年,目前在全國擁有9家現代化生產中心,銷售範圍覆蓋全國,近年來不斷布局海外,並出口到3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成為中國美食文化代表之一。此番商標權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出傳統企業對老字號傳承的孜求,也可以暴露出中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薄弱與需提升。

相關負責人表示,蘇州稻香村將會一如既往地致力於“稻香村”老字號的健康發展,始終捍衛擁有真正歷史、真正傳承的中華老字號,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打造“中國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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