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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印度和台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反傾銷期終複審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24號 關於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的立案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18年3月28日

  2007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1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2013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1月5日,商務部收到江蘇凌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廠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構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複審調查產品範圍

  複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

  四、複審內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資訊、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資訊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前述網站查詢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案件公開資訊目錄,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資訊。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產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應訴的國外(地區)出口商或生產商、中國大陸生產者和中國大陸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同時,商務部將在前述網站登載調查問卷。

  未參加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前述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利害關係方應在商務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九、保密資訊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資訊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並應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資訊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資訊為公開資訊。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8年3月29日起開始,通常於2019年3月28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進口調查三處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010-65198746  65198490

  傳真:010-65198172

  附件:壬基酚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正文.pdf

  壬基酚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附件.pdf

  壬基酚複審登記調查參考格式.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3月28日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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