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7號 關於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67號【發布日期】2018年9月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2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構)發布2017年第8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構初步認定,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
被調查產品名稱:正丁醇,又稱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稱:Butan-1-ol,又稱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CH3(CH2)3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正丁醇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透明液體,有酒氣味,易燃,微溶於水,能與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種有機溶劑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遊產品,廣泛應用在塗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塗料的添加劑,也用於製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300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台灣地區公司: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56.1%
(All Others)
馬來西亞公司:
1. 國油石化衍生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DERIVATIVES SDN BHD)
2. 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Sdn Bhd)
3.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4. 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歐季亞公司 52.3%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學公司 139. 8%
(Eastman ChemicalCompany)
3. 道化學公司 139. 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 巴斯夫公司 139. 8%
(BASF Corporation)
5. 其他美國公司 139. 8%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構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pdf
商務部
2018年9月3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