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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日本等國產雙酚A反傾銷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關於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的立案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60號

  【發布日期】2018年8月29日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由(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反傾銷稅稅率。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第108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將原產於韓國的(株)LG化學進口雙酚A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采取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6月26日,商務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構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複審調查產品範圍

  本次複審調查產品範圍是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範圍。

  四、複審內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係方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資訊、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資訊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前述網站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案件公開資訊,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資訊。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應訴的外國(地區)出口商或生產商、中國大陸生產者和中國大陸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前述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進行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前述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九、保密資訊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提交的資訊需保密的,其應向商務部提出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並應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開始,於2019年8月29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二處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0086-10-85093415   65198473 

  傳真:0086-10-65198415 

  附件:

  1. 雙酚A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正文

  2. 雙酚A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附件

  3. 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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