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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繼續對歐盟美國和日本進口相紙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29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29號

  【發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2012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10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將富士膠片製造(歐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適用的相紙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3.5%,富士膠片製造(美國)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適用的相紙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3.6%。

  2017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1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本次期終複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簡稱相紙),英文名稱:Photographic Paperand Paper Board,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相紙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2年第10號公告和2016年第2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3月23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3月22日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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