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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製隱性債務出新招 多地相繼探索穿透式監管

儘管中央三令五申嚴禁地方政府變相舉債融資形成隱性債務,但近些年仍有一些地方通過更加隱蔽、多樣的方式變相舉債以規避監管,引起監管層警覺。

為提高地方政府債務監管強度,遏製隱性債務增長,地方相繼探索將穿透式監管貫穿於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全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和財政部相關檔案也明確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要“實行穿透式監管”。

比如,今年財政部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提及國有金融企業加強資本金審查和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均提出使用“穿透原則”,以防止為地方政府變相融資增加債務。

近日,財政部湖南專員辦黨組書記、監察專員肖翔撰寫《把穿透式監管貫穿於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全過程》一文稱,可以通過穿透式監管貫穿於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全過程來強化監管,防範隱性債務風險。這意味地方也在探索將穿透式監管應用到地方政府債務監管中。

穿透式監管的目的在於刺穿表象發現背後真相,再根據真實關係及其實質內容,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並實施有效監管。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穿透式監管,就是穿透繁雜的各類舉債主體、舉債管道、產品形式,掌握政府舉債的實質和實際影響。

如何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穿透式監管?

肖翔認為,理論上可以對地方政府上馬項目決策、融資、資金使用、償還、追責全環節實行穿透式監管。而實際應用中,更多的可能是越過中間環節,直接聚焦項目與融資決策、資金最終用途和實際還款資金來源,判定地方政府是否仍在違法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比如,為了從源頭抑製地方政府過渡舉債搞建設、謀政績的衝動,在地方政府項目決策環節,穿透式監管重點核查新上馬政府建設投資項目是否充分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論證,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項目投資概算及概算調整是否制定資金平衡方案,是否嚴格評估項目現金流和收益情況,依法合規落實各項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融資平衡方案;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是否明確分年度財政資金安排,依法納入預算管理;涉及舉債融資的重大項目,是否按規定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準。融資方面重點核查地方政府是否存在通過下達融資計劃與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年度績效考核、會議紀要、長官批示等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融資的情形。

肖翔認為,目前穿透式監管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和操作框架,監管實踐中仍處於摸索階段。建議加強監管協同,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夯實監管基礎,建立綜合統計和監測系統;控制監管成本,合理確定穿透層級和監管對象。

文章稱,過度的穿透監管反而會降低監管效率。重點應對存在較大隱性風險,或者創新性的模式開展穿透監管,及早識別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新苗頭、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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