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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擬修改外國投資者對A股戰投管理辦法 八大看點

  商務部擬修改外國投資者對A股戰投管理辦法,八大看點在這裡

  澎湃新聞記者 林倩 來源:澎湃新聞

  7月30日,商務部發布了關於《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投資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此前為三年內不得轉讓。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頒發是為了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形式也擴充了,新增要約收購的方式。適用於外國投資者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並持有一定時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對外國投資者的財力要求則是下降的,“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出投資者最值得關心的8個方面內容,整理如下。

  一,發布新版《投資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什麽?

  舊版的《投資管理辦法》是在2005年開始實施的,其當時頒布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而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年,新版《投資管理辦法》是為了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戰略投資的形式擴充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形式也擴充了,新增要約收購的方式。

  在舊版《投資管理辦法》中,外國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

  而新版《投資管理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並持有一定時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者要依法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式;上市公司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檔案等。

  三,哪些外國投資者可以戰投A股?

  在對外國投資者的準入門檻上,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也做出了改變。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中對外國自然人的風控能力提出要求,新增“外國自然人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

  而對外國投資者的財力要求則是下降的,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此前則是規定,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監管方面的要求則沒有變,仍是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但是,做出進一步細化要求,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計;外國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的,還應提供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

  另外,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積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應按規定履行備案或審批手續。

  四,哪些投資者不適用本辦法?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新增第二十七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外國投資者通過所投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內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台灣地區的居民以及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中規定,作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外國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適用本辦法。

  五,鎖定期由三年變為12個月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中,值得關注的是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期變化。

  《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而此前這一鎖定期為三年內不得轉讓。

  另外,新版《投資管理辦法》對國有股權變動也作出了規定,“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需要核發,而非直接領取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中對外國投資者使用定向發行、協定轉讓方式戰略投資時的程式也做出了改變,更為嚴格。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這一環節,變更為“核發”。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要求,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出具原則批複,並完成定向發行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商務主管部門就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作出原則批複後,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協定轉讓手續;協定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原則批複檔案等檔案之日起20日內,出具批複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七,新增以境外股權實施戰略投資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新增第六條,對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外國投資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做出規定。

  第一個要求是,境外公司合法設立並且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第二,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第三,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實施戰略投資的,在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檔案。

  八,什麽情形下可以賣掉

  新版《投資管理辦法》對於外國投資者的賣出也做了新的規定,在限售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在限售期滿前,因外國投資者破產或解散需轉讓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證券法》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前提下,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轉讓。

  而此前的規定則有“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需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等限制。

  在外國投資者減持過程中,新版《投資管理辦法》也不似之前那般嚴格。只有在外國投資者清倉減持了上市公司,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則要在1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而在舊版的《投資管理辦法》中,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的就要在10日內申請注銷上述證書。

  當然,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新版《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於股份出售完成前,或股份出售完成後的30日內,按照《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即可。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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