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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對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以上對外投資重點督查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 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商合發〔2018〕24號

  【發布日期】2018-01-18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

  根據中央深改組第三十五次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有關要求,為加強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門間資訊統一歸集和共享機制,切實防範風險,促進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局制定了《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有效防範風險,引導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順利實施,依據有關規定和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投資備案(核準),系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境外設立(包括兼並、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訊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準。

  前款所述境內投資主體是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境內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業為最終目的地企業,最終目的地指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最終用於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

  第三條境內投資主體在開展對外投資的過程中,按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其對外投資情況並提供相關資訊;相關主管部門依據其報告的情況和資訊制定對外投資政策,開展對外投資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工作由各部門分工協作,實行管理分級分類、資訊統一歸口、違規聯合懲戒的管理模式。商務部牽頭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資訊統一匯總。

  商務、金融、國資等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能依法開展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等工作,按照“橫向協作、縱向聯動”的原則,形成監管合力。

  第五條境內投資主體是對外投資的市場主體、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開展對外投資,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二章備案和核準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備案或核準管理。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的模式建立健全相應的對外投資備案(核準)辦法。

  第七條鼓勵相關主管部門運用電子政務手段實行對外投資網上備案(核準)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境內投資主體提交的備案(核準)材料進行相關審查;符合要求的,應正式受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應提供的材料由相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九條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的對外投資,屬於《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規定的“特別監管類”項目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要求履行相應手續。

  第十條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將每個月度辦理的對外投資備案(核準)事項情況,於次月15個工作日內通報商務部匯總。商務部定期將匯總資訊反饋給上述部門和機構。

  第十一條境內投資主體履行對外投資備案(核準)手續後,應根據外匯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第三章報告

  第十二條境內投資主體應按照“凡備案(核準)必報”的原則向為其辦理備案(核準)手續的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對外投資關鍵環節資訊。

  第十三條境內投資主體報送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訊: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規定應填報的月度、年度資訊;對外投資並購前期事項;對外投資在建項目進展情況;對外投資存在主要問題以及遵守當地法律法規、保護資源環境、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履行社會責任、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情況等。

  境內投資主體報送資訊的具體內容、途徑、頻率等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負責的境內投資主體報送的對外投資資訊,每半年後1個月內通報商務部統一匯總。商務部定期將匯總資訊反饋給上述部門。

  第十五條商務部建立“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相關主管部門可通過平台將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資訊轉商務部,實現資訊數據共享,共同做好對外投資監管。

  第十六條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出現重大不利事件或突發安全事件時,按“一事一報”原則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將情況通報商務部。

  第十七條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責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務部匯總收集的資訊,動態跟蹤研判對外投資領域涉及國民經濟運行、國家利益、行為規範、安全保護、匯率、外匯儲備、跨境資本流動等問題和風險,按輕重緩急發出提示預警,引導企業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對外投資健康發展。

  第四章監管

  第十八條相關主管部門應對所負責的對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對以下對外投資情形進行重點督查:

  (一)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二)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三)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四)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五)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第十九條商務部牽頭開展對外投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定期進行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並開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相關主管部門每半年將重點督查和隨機抽查的情況通報商務部匯總。

  第五章事後舉措

  第二十一條境內投資主體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核準)手續和資訊報告義務的,商務部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視情采取提醒、約談、通報等措施,必要時將其違規資訊錄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對企業的行政處罰通過國家企業資訊公示系統記於企業名下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境內投資主體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核準)手續和資訊報告義務,情節嚴重的,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暫停為其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核準)手續,同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相關主管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過程中,如發現境內投資主體存在偷逃稅款、騙取外匯等行為,應將有關問題線索轉交稅務、警察、工商、外匯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中央管理的其他部門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發布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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