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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鍾捷談魏瑪共和國的失敗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經歷過1918-1919年的“德國革命”,開始重建的德國進入魏瑪共和國的時代。魏瑪共和國是德意志第一個資產階級議會民主製共和國,這一時期的憲法——《魏瑪憲法》,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它也是“德國革命”的果實。然而,處於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這段歷史卻成了德國歷史上濃墨重彩又十分吊詭的一章,魏瑪共和國最終在艱難中走向了失敗。那麽,我們要如何認識魏瑪共和國?如何認識《魏瑪憲法》?在這篇訪談中,華東師范大學德國史教授孟鍾捷談的就是這個問題。

魏瑪憲法作為1918-1919革命後的文獻。戰後制定此憲法最主要的訴求是什麽?

孟鍾捷:要理解魏瑪憲法的主要訴求,首先要對在此之前的德意志立憲運動加以回顧。

立憲是十九世紀以來德意志自由主義運動的主要目標。法國大革命後,憲法被視作保障民權的最重要機制,特別是結社權、集會權、言論自由等。拿破侖戰爭時,德意志邦國在法軍壓力下,相繼頒布憲法或應允製憲。然而在此之後,除了西南德意志外,大部分邦國卻都食言了,以“正統主義”為名,恢復了傳統的統治模式。正因如此,在德意志,立憲運動成為席卷整個十九世紀上半葉的重要思潮。此間出現了著名的“哥廷根七君子事件”,便是自由主義者為了維護憲法而與邦君鬥爭的結果。

直到1848年革命,法蘭克福國民議會和各邦議會都找到了製憲的機會。但是,“先統一還是先自由”的問題,卻製造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巨大矛盾。最終,在普魯士,憲法以“欽定”的形式出現,實際上改變了自由主義者的最初方案;而法蘭克福制定的全德憲法從一開始就變成了廢紙。儘管如此,這部全德憲法仍然留下了豐富的政治遺產,如“基本權利”、“憲法國家”等觀念自此進入公共輿論中。

現代德國的第一部有效憲法是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國憲法》。它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聯邦憲法》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後者被認為是“鐵血宰相”俾斯麥的個人成就,顯示了他既保守又面向現實的政治手腕。所謂“保守”,指的是它雖然保證了政治上的統一性,但也照顧到邦國分治傳統,為一些邦國保留了郵政、電訊等權力,而且特別保障了普魯士的特權,如普魯士首相擔任帝國首相等規定。所謂“現實”,指的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響應了自由主義運動的呼聲,特別是讓國會選舉確立了普遍、直接和秘密的原則。儘管如此,有關結社自由的權利,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仍然只是國會的討論議題之一,工會並沒有被認同為合法組織。

在此背景下,魏瑪憲法的旨趣便一目了然:確立“憲法國家”,實現十九世紀以來自由主義運動不斷提出的各種權利訴求,並在聯邦體制的基礎上確立中央權力的範圍和邊界。

魏瑪憲法實際上實現了怎樣的改變?還面臨哪些難題?

孟鍾捷:《魏瑪憲法》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了歷史性的改變——

第一,它把德國從君主製轉變為共和製。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不少德意志知識分子認為,德意志帝國的“君主專製”是同英國的“君主立憲”、法國的“共和體制”相抗衡的“特殊路線”,而戰爭將決定誰才是未來主流。戰敗結局讓這一批鼓吹者失去了話語權,從威廉二世到各邦君主相繼退位,貴族統治一下子失去了根基。《魏瑪憲法》還進一步取消了特權及貴族稱謂。象徵自由主義運動的“黑紅金”三色旗被作為國旗。

第二,它延續了聯邦製,但進一步確立了中央政府的職權範圍。它規定聯邦立法高於地方立法,取消普魯士特權,強調軍隊、外交由中央政府獨掌。當然,它也為各州代表設立參議院,應允在重大問題上使之擁有“參預權”。

第三,它引入了更為複雜的民主製。這種複雜性體現在:一方面,它把國會確立為最高立法機構,由年滿二十歲的男女公民根據比例代表製的方式選舉產生,政府由國會多數派組閣。在這裡,女性被賦予了平等權利,而且還超越了簡單多數製,用比例代表製的方式把所有選民的訴求都考慮在內。另一方面,它還用一個由全民選舉產生的總統來同國會相抗衡,以抑製黨派鬥爭帶來國會運行的低效率問題。

第四,它創造性地在憲法條文高職列有關個人權利的一編,其中提到了一連串被後世稱為“福利”的承諾,如就業權、住房權、教育權、生殖權、母嬰保護權等。不僅如此,它還答應在政治民主之外,確立經濟民主,答應在全國層面設立“經濟議院”,在企業內部設立“企業代表會”。

在《魏瑪憲法》的制定過程中,討論的焦點話題是什麽?

孟鍾捷:當然,《魏瑪憲法》在制定過程中也曾面臨著一系列爭議話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延續性還是斷裂性?《魏瑪憲法》的制定者是左翼自由主義者,如憲法專家胡戈·普洛伊斯(Hugo Preuß)。他們都熟諳法蘭克福憲法的精神,所以希望在新憲法中延續它,跳過俾斯麥創製的《帝國憲法》。相反,一大批議員都是在帝國背景中成長起來的,因而腦海中都是1871年德意志統一運動所帶來的激情。在此背景下,新成立的國家究竟叫“共和國”(Repulik)還是“帝國”(Reich)便成為一個重要的爭論話題。最終,國民議會仍然選擇“Deutsches Reich”(德意志帝國)這個名稱作為新國家的國名,以至於《魏瑪憲法》的第一句話就充滿著德意志歷史的矛盾色彩:“德意志帝國是一個共和國。”與此相關,憲法對國旗的使用也體現了帝國歷史的延續性,因為它居然規定,商船可以繼續使用帝國國旗。再比如關於大一統還是聯邦製的爭論,最終也以服從傳統為依歸。如此種種表述,都透露出新憲法並沒有完全撇開歷史,體現了它與帝國憲法之間的延續性,由此為之後的改革留下了難題。

二、模仿還是獨創?事實上,共和國是在美國壓力下才突然由革命推動產生的。製憲工作也只能在混亂不堪的背景下快速推進。於是,《魏瑪憲法》的制定者們要麽去模仿其他國家的憲法,要麽根據德意志傳統來加以創造。不少研究者已經指出了這部憲法向美國憲法學習的痕跡。但總體而言,製憲者仍然希望製造德意志特色。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此期間考察了美國、瑞士、法國等多國憲法,寫下了許多比較憲法研究短文。由此,我們才能看到,《魏瑪憲法》包容了當時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憲法所未曾出現的內容和結構,如比例代表製、總統與國會二元權力結構、基本權利單獨表述等。然而不管怎樣,這些模仿痕跡或是獨創成果,都缺少在德意志社會付諸實踐的過渡期或適應期,由此在不少人眼中都成為不切實際的表現。

三、諾言如何付諸實踐?《魏瑪憲法》獨創性地把一系列個人權利加以單編表述,以示承諾。然而製憲者卻模糊了憲法作為最高法的性質,在條文中羅列了過多的具體權利,忽視了實踐可能。例如就業權,這關係到整個勞動市場的運行實際。儘管1927年,共和國通過《失業保險法》履行了這一諾言,但這也僅僅是法律條文上的承諾。一旦失業人數超過預定的五十萬,甚至達到創紀錄的六百萬,《失業保險法》便失去了作用,並連帶影響到人們對憲法本身的信任。

四、制度和人性之間如何權衡?《魏瑪憲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二元平衡論,即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總統與普選產生的國會之間形成的相互製衡,來防止獨裁與黨派無序鬥爭等現象的出現。然而這種理性的制度安排卻將面臨人性的多重考驗。例如總統針對國會運行困境與社會混亂局面,有權頒布“緊急令”,以便恢復正常狀態(即著名的第48條)。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正是“議會製的功能弱點成為總統全權的原因和結果”。然而在實踐中出現了兩種立法者未曾料想的現象:一是通過選民公決而當選總統者並不一定能夠在政治行動中保持中立,作為社民黨人的艾伯特可以做到疏離本黨而忠於國家,但軍人出身的興登堡卻從未掩飾過自己對右翼政黨的好感。二是憲法第48條的運用往往並非針對“議會專製”,而是“議會無能”。艾伯特發布緊急令是為了“盡快恢復議會製的運行能力”,而興登堡則認為:“既然本來的立法機構即帝國議會失靈了,……那就讓我來。”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這些緊急令都背離了立法者的初衷。這兩種結果表明立法者對德國民主發展趨勢和人性本身都存在誤判。

當時的政治家是如何看待1930-1933年的憲法的?

孟鍾捷:我沒有具體研究過這一段憲法批評史,只能就大致情況做一個梳理。

正如前文所言,《魏瑪憲法》從誕生開始,就受到人們的質疑。主要質疑集中在以下這麽幾個問題:它是否過於超前?它是否不適用於德國?它是否無法解決現實難題?簡言之,人們的質疑對象是這部憲法的適時性、本地化與現實功能。魏瑪末期的各種批評,大致也圍繞著這些問題展開,但指向的都是現實功能。

1930年起,世界經濟大蕭條的風波已嚴重波及德國,德國生產水準下降了40.6%,僅次於美國,倒退到1896年的水準。約三分之一的德國人失業,該比例高於美國(四分之一)、英國(五分之一)和法國(六分之一)。而且這一數字很有可能還是被低估的,因為不少長期失業者被視作“失控者”,遊離在統計局的工作範圍之外。可以肯定的是,因失業問題而被卷入到世界經濟大蕭條中的德國家庭接近一半。

儘管我們事後都清楚,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問題,並非全部是《魏瑪憲法》的責任,它們多多少少地與戰後賠款問題久拖未決及其造成的畸形經濟結構相關,但在當時不少人眼中,《魏瑪憲法》仍然應該背負起一系列罪責。其中包括:

第一,政府行動力不足。根據《魏瑪憲法》的規定,政府由國會多數派組成。然而由比例代表製導致的選舉格局卻增加了社會政治利益的碎裂化。據統計,參加國會選舉的政黨從1920年的二十四個增加到1932年的四十二個。這樣一來,組閣便成為極為困難的事情。即便組閣成功,運行也總是存在各種問題。最後一屆大聯盟正是由於怎樣處理大規模失業問題而倒台的——代表勞工利益的部長堅持要提供補貼,代表資方利益的部長要求減少失業投保金,雙方無法也不願妥協。於是,人們就呼喚強人的出現。最後三屆“總統內閣”也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

第二,許諾與實踐之間的巨大差距。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樣,《魏瑪憲法》許下了許多權利諾言,但在實踐中卻由於各種障礙——特別是經濟障礙——而擱淺。如《失業保險法》於1927年頒布時,本來為了履行保障就業權的諾言,但當時僅僅設計了五十萬人同時失業的情景,完全無法應對1930年後出現的大規模失業浪潮。普通人借助自己的生活體驗,便否定了共和國的其他價值,對於獨裁的渴望反而成為當時的一種心理趨向。

魏瑪時期語境中的“民主”是什麽意思?這與後期反民主的權變是怎樣的關係?

孟鍾捷:我沒有做過這方面的概念史梳理,很難給出準確回答。但這裡可以指出幾點。

首先,魏瑪時期正值德國社會(也是歐洲社會)走向大眾政治時代。此時的“民主”內涵已經超越了十九世紀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者的界定,不僅超越了等級,也超越了階級,超越了性別。由此,我們才可以看到,在《魏瑪憲法》中,民主權利是面向所有個體的。

其次,也正因為是大眾政治時代的民主理解並非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者所熟知的那一幅畫面,才造成《魏瑪憲法》一方面成就了當時被譽為“資本主義世界最民主的憲法”,另一方面卻導致了政治格局碎裂化、最終通向獨裁的矛盾結局。換言之,《魏瑪憲法》在設定民主權利時,出發點是以精英民主的理解為基礎的;但它在實踐中,卻遭遇大眾民主的挑戰,民主啟蒙不足、專製思想或非自由主義觀念流行便成為重要的絆腳石。

最後,我們也不能忽視大時代帶來的問題。民主還是專製的選擇,不僅存在於一戰前,而且在一戰後依然是爭論焦點。割地賠款的屈辱經驗,再次強化了德國社會對陌生政治經驗的抵製情緒。更為重要的是,納粹主義不僅反轉了一般性的民主觀念(即強化元首的重要地位,矮化民眾力量),而且還抓住了種族主義的話題,把建立所謂“民族共同體”、進行種族鬥爭,來代替政治民主實踐。這一點恰好符合了當時不少德意志人憤懣不堪的心理。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網 http://www.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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