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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3歲多女兒系妻子出軌所生”訴請離婚,法院:暫不判離

4月30日,湖南人湯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決書:駁回其離婚訴訟請求。

今年3月3日,原告湯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軌生育一女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向法院提交了親子鑒定報告,證明雙方撫養的3歲多女兒湯某某的生物學父親,並非湯先生。

湯先生在起訴狀中稱,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均系再婚,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子付某傑;2017年11月13日,被告與原告生育一女湯某某。2021年初,被告與原告爭吵過程中告知原告,湯某某非原告親生。2021年1月29日,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排除了原告為湯某某生物學父親的事實。

原告訴至法院,提出包括判決離婚、房產分割等9項訴訟請求。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原告湯先生和被告付女士均出生於1977年,同為湖南醴陵市人。

湯先生的代理律師李雅純介紹,湯先生從去年年初便發覺女方出軌,夫妻兩人從年頭吵架吵到年底。今年初得知撫養了3年多的湯某某非親生的消息,一直無法接受,瘦了30多斤,很抑鬱。

2021年3月3日,該起離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開審理。

付女士辯稱,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原告所做親子鑒定無依據,是對被告母女的傷害,自己願意單方撫養孩子;振興家園1棟3單元309號住宅雖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被告父母出資為付某傑所購,若房屋問題不能判決歸被告單獨所有,則被告不同意離婚。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發判決書。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結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現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但只要兩人能夠慎重考慮、理性對待,相互關心,相互體諒,共同協作,努力維系家庭,兩人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暫判決不準離婚,給予原、被告一定時間修複感情,更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

“他自己不行,當時是他跪下來求我,要我給湯家留個後,我就去試了一下,結果一下就成了。”4月6日,付女士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湯某某)具體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他這種人就是素質太低。”

“她是在找各種理由,推脫自己的責任。”針對付女士的說法,5月6日晚,湯先生向上遊新聞稱,“女兒非親生”此前自己一直蒙在鼓裡,直到今年正月看到親子鑒定報告。

李雅純律師介紹,他們正在整理上訴材料,將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訴。

上遊新聞記者 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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