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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離奇訴訟被索600萬 銀江股份辯稱偽造證據並報案

  新京報快訊(記者 趙毅波)上市公司銀江股份,陷入了一起“離奇”訴訟。

  9月20日,新京報記者自在裁判文書網獲得的最新裁判文書顯示,原告合肥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銀江股份、銀江股份合肥分公司,請求:1.判令被告按得標項目總額比例支付所承諾欠款600萬元;2.被告支付訴訟費及保全費用。不過,大唐高鴻遭法院駁回。

  截至目前,銀江股份尚未就此發布公告。

  據介紹,銀江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第一批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代碼300020),是城市大腦運營服務商。銀江股份通過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的行業應用,為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務打造跨領域、跨區域的城市大腦數據資源交換和共享平台。

  大唐高鴻方面的事實與理由包括:2012年5月,雙方達成補充協定,原告為甲方開拓市場,被告按約定和比例支付市場開拓費用,在完成多個項目前期工作後,順利得標安徽多個項目,目前多個項目已經驗收完工,但一直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應規定,特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銀江股份、銀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共同辯稱,一、被告從未與原告存在合作關係,原告訴稱所謂市場開拓費或者項目前期費用無非就是子虛烏有的費用,被告在安徽地區做工程已經很多年了,對於安徽地區的工程文化是非常的了解,安徽地區的工程都是通過政府採購網,公開招投標,而且最終基本都是以最低價確定得標部門,也就是說安徽地區的工程只要報價合理,根本就不會存在商務費用的問題。

  “被告從未與原告簽署過任何合作協定,原告虛構與被告存在合作關係,並偽造證據,存在詐騙被告公司的犯罪嫌疑以及虛假訴訟,被告方已整理相關資料,庭後已向警察機構進行報案”,銀江股份方面稱。

  裁判文書顯示,大唐高鴻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多份證據,其中包括證據二、項目合作協定書,證明目的:原告與被告合肥分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定書》壹份,約定了雙方的相應權利義務。

  銀江股份、銀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對證據二項目合作協定書三性不予確認,由於銀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合約專用章確實已經遺失,對該章的真實無法確認,所以我方不予認可,該份協定書沒有具體的落款時間,在代理人處隻寫了一個馮字,我們部門沒有姓馮的人員,而且從協定的簽署來看,沒有落款時間以及代理人的簽字只有一個姓,明顯不符合常理。

  銀江股份方面表示,其作為上市公司,對蓋章嚴格化,有專門的法務部門嚴格把控,不可能就這樣的合約予以蓋章,該份協定的內容均為原告方偽造,完全與事實不符,協定的第二項的內容根本不存在,因為安徽地區的招標都是業主方採用公開方式進行,而且基本採用的都是最低價得標,根本不需要進行所謂的商務活動。

  “實際上銀江也從未進行過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過任何的商務活動,這些都是可以和相關業主進行核實的,協定第六條內容明顯不符合實際,原告作為網絡科技公司,怎麽可能會從事施工、回款、驗收這樣的工作,而且所有的安徽地區的項目都是被告自己投標、施工、驗收,根本不存在第三方的存在,而且該條與第二條是相互矛盾的,第七條內容這個條款更是荒唐,說明原告對被告從事的工程根本就不了解,從安徽地區項目普遍以最低價得標來看,一個項目做下來,利潤都只有3%左右,被告怎麽可能支付5%的谘詢費,而且本條提到的是谘詢費”,銀江股份方面表示。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證據,認定事實如下:大唐高鴻網絡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銀江股份合肥分公司之間的具體合作內容,其當庭陳述的事實和提交證據之間也不一致,且申請的證人馮某當庭陳述的事實與其書面證人證言,前後不一、相互矛盾。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合肥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800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36260元,由原告合肥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編輯:王曉琳

責任編輯: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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