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妻子怒了:4套房歸我,200萬房貸歸你!行不行得通?公證員這麽說……
導讀:四套房產全歸妻子,200萬債務全歸丈夫,行不行得通?
來源丨人民日報(rmrbwx)綜合寧波晚報(ID:nbwanbao)、光明網(ID:gmw_001)
本期編輯 陳思
四套房產全歸妻子
200萬債務全歸丈夫
這麽不公平的協定
丈夫不僅同意了
還和妻子去公證處公證!
這到底是怎麽回事呢?
寧波市信達公證處的徐浙軍主任講述了事情的始末:
和很多懵懵懂懂來谘詢的夫妻不同,裘女士和丈夫顯然是“有備而來”——提前在家擬好了協定,夫妻雙方都已經簽好名,直接要求辦公證手續。
協定內容洋洋灑灑,歸結起來的核心是——“4套房子都歸女方,全部房貸(200萬)都歸男方。”
裘女士和丈夫都是40歲出頭的年紀,結婚已經10多年了。通過多年打拚,目前夫妻兩人名下一共有4套建案,房產證上寫的都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每個人的份額都是50%。目前,其中兩套房子還有200萬的房貸沒有還清。
夫妻兩人中,裘女士明顯是強勢的一個,她一直催促著公證員:
快給我們辦吧。
隨後,她又看了眼一旁的丈夫,說:
我們都是自願的,是吧?
丈夫回答:
是的。
財產都歸一方,債務都歸另一方,這樣的協定有違常理。難道是為了躲避債務?
公證員決定,分別和夫妻倆單獨溝通。
原來,裘女士的丈夫出軌了,傷心氣憤的裘女士雖然想離婚,但考慮到孩子,還是決定繼續這段婚姻,但她的心裡一直沒有安全感。
於是裘女士提出,自己需要更多財產方面的保障。所以雙方就擬定了這份協定,裘女士希望以此讓丈夫更忠誠,也希望自己能安心。
對此,裘女士的丈夫表示——
“
我一直為出軌一事感到後悔,既然妻子有意原諒我,她的要求我自然也願意讓步。我知道協定對她有利。但我想只要不離婚,家還在,房子歸誰都行。她安全感足了,大家以後也能好好過日子。
”
公證員表示,簽下這份協定,不意味著妻子真能釋懷,婚姻就一定能繼續。如果財產都歸了女方,女方又提出離婚,丈夫可能人財兩空。
面對公證員的勸說,丈夫無奈又沮喪——
“
沒辦法。如果我不同意,她現在就會提出離婚的,我不想這樣,試試看吧。
”
結束了分別談話後,公證員告訴這對夫妻:
“這份夫妻財產協定公證,做不了。”
公證員解釋說——
● 這份權利和義務約定,明顯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同時也違背男方的真實意願。
● 男方的真實意願並不是自願將房屋全部歸女方,而是基於家庭存在婚姻能夠維持的前提下作出的表示。而這個前提一旦失去的話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夫妻財產協定不管婚姻是否持續都是生效的。
● 財產都歸一方,債務都歸另一方,這樣的協定假如有一日上了法庭,是否判定有效也是存在爭議的。
提醒
簽訂夫妻財產協定需依法
僅在雙方內部有效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協定內容必須合法,既要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必須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對於房屋等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須在辦理約定後,進一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不能涉及人身,如限制人身權、約定孩子撫養權等。比如,經常有妻子提出,男方如出軌,需支付孩子撫養費,但不得探視,無效。
第五,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很多小夫妻僅在口頭約定,這是無效的。
調查
房產加名等三類夫妻財產約定做的最多
一份協定看上去將夫妻感情與財產拴在了一起,顯得有些俗氣,但有時候可能是一份婚姻存續的保障,避免了可能引發的糾紛。
徐浙軍說,目前夫妻財產公證主要有這三類:
一類是房產加名,也是夫妻財產協定中谘詢和辦理比例最高的。“大多數情況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出了首付,婚後兩人共同還貸。夫妻倆來約定,將這套房子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還清全部房貸後才能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所以通過公證來辦理的比例很高。”
一類是再婚夫妻。考慮到子女撫養等問題,不少再婚夫妻會明確財產歸屬,主要表現為“各歸各,拎得清”。
一類是一方或雙方有巨額資產。“主要是自己開公司,或者繼承家族企業的。基本是約定股權部分,收益自享,風險自擔,其他財產共同所有。”
(本文不代表21世紀經濟報導觀點,投資有風險,入市風險自擔)
責任編輯:謝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