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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會師:如何穩妥推進金融機構破產退出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韓會師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由於國情不同,我們的金融體系改革不必完全效仿國外,但讓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退出是必須邁出的一步,無論多艱難。

  一、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已在監管層面達成共識

  近日,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表示,個別金融機構可以試點破產退出機制。雖然強調了“試點”二字,且隨後又補充了“主要還是要采取兼並重組手段”,但這可能說明,監管部門正在越來越認真地考慮金融機構破產這一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中的痛點與難點問題。

  實際上,關於金融機構的退出問題監管和政策層面早有考慮。

  2014年6月,時任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工作情況時明確提出“研究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2016年1月,時任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中國金融》雜誌撰文表示,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和破產法律體系……推進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常態化及規範化”。

  2016年6月,時任央行副行長張濤在陸家嘴論壇上表示,“要建立有序的處置和退出框架,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該重組的重組,該倒閉的倒閉”。

  2018年央行、發改委等九部委聯合制定的《“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規劃》中明確提出“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推動問題金融機構有序退出”。

  不難發現,對於建立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監管層面早已達成共識。其實早在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險條例》頒布時,就已經為最核心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市場退出做了制度上最重要的準備工作。央行下屬的金融穩定局早就手握大筆存款保險基金,隨時準備在個別商業銀行出現破產風險時,對存款額50萬以下的账戶提供全額保險。

  如果商業銀行都可以破產退出,沒有任何金融機構可以置身事外

  二、壞機構及時退出將有效降低金融體系風險

  表面上看,在經濟增長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破產似乎不利於市場穩定.因為金融機構破產,無論是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信用社,還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商業銀行,幾乎一定會涉及投資者的資產損失,進而影響消費與投資。

  但略微深入一點思考,就能發現及時將高風險金融機構清理出市場可以有效避免金融體系自身成為經濟運行的風險源。

  我國廣大民眾習慣於將政府看作多數金融機構的擔保人。在看待銀行時更為極端,絕大部分民眾甚至認為銀行信用=政府信用,機構越大政府承載的隱性擔保責任越大。

  這一方面導致大量民眾面對高收益誘惑時缺乏風險識別意識,另一方面也促使部分金融機構過度冒險,快速做大成了各類金融機構心照不宣的經營寶典。因為規模越大,對民眾的吸引力越大,出現問題時政府越是投鼠忌器。

  這種情況持續的時間越長,道德風險在金融體系積聚得自然越為嚴重,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也就越差。而且在經濟下行期,越是管理不善的金融機構越有動力進一步擴大風險敞口,因為在“大而不能倒”的信條下,這是爛機構和爛管理團隊最好的自我保護方法,但後果一定是壞账越積越多,最終釀成巨大的風險。

  三、把好事做好的幾個關鍵問題

  讓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退出是件好事,但把好事做好並不容易。由於金融機構破產牽扯利益往往較為複雜,很容易被各種噪音干擾。穩妥推進金融機構破產可能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在破產機構順序上,要先易後難,先小後大,先非銀行金融機構後商業銀行。

  金融機構的退出最重要的是要讓市場機構和民眾有個逐漸適應的過程,避免突然襲擊產生市場恐慌。目前民眾已經可以接受股票和債權投資基金產生的虧損就是長期以來逐漸適應的結果。

  穩妥起見,金融機構的破產退出需要從規模較小的基金、證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逐漸打破彌漫全國的剛性兌付預期,最終過渡到銀行系統時也需要從資產規模較小、客戶較少、區域影響力較小的銀行入手。在積累了一定的處置經驗之後,再逐步擴大範圍。最終實現常態化、市場化的金融機構新陳代謝機制。

  二是在處理程序上,要先普查篩選,確定重點,後循序漸進,優勝劣汰。

  目前急需在全國範圍內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體檢,重點對其資本充足率和資本真實性進行審核,然後根據破產風險大小進行排序,名單可以監管部門內部掌握。

  確定了高危機構名單之後,應立即督促其積極利用各種市場化手段補充資本金,或主動壓縮資產規模降低對資本金的壓力。對於能夠靠自身力量補充資本,修複資產負債表的金融機構可以繼續存續。無力自我救贖的,說明市場已經將之拋棄,則應堅決推動其有序退出。

  三是在處理方式上,先兼並重組後破產退出,先破產重組後破產清算。

  為了盡可能減少對市場的衝擊,政府和監管部門可以在試點階段鼓勵優質金融機構對高危機構進行兼並重組,盡量保護債權人利益。

  如果兼並重組無法推進,必須進入破產程序,也要優先選擇破產重整,以債權人承受一定損失為代價,盡可能吸引優質戰略投資者對原機構進行改造,若債權人同意,可以將部分或全部債權轉為新機構的股權。

  在兼並重組和破產重整均難以推進時,破產清算才作為最終的選項。

  四是在節奏把握上,要避免操之過急,也要保持政策定力。

  保守來看,令市場和民眾逐漸適應各類金融機構倒閉以及剛性兌付的打破可能需要3-5年的時間。在此過程中,民眾最難接受的是商業銀行破產。即使存款保險可以確保99%以上的账戶得到保護,不會衝擊國民經濟和市場總體的穩定,也很難確保不足1%的存款人因為遭受損失而有過激行為。打破舊理念舊習慣的難度往往不亞於一場革命。

  所以,監管部門在給與金融機構自救時間的同時,必須在最高監管層面統一把握節奏,確保不同所有製形式的金融機構在處置過程中一視同仁,並對可能出現的負面輿論和市場衝擊制定預案,確保政策的一致性。否則,一旦政策出現反覆,很容易進一步惡化道德風險。

  四、一點國際經驗

  在社會經濟運行中,金融機構承擔著風險管理和金融資源分配的職能。如果金融機構自身出了問題,會從根本上惡化社會資源的分配效率,使大量社會儲蓄被投資於高風險低收益的資產,同時惡化居民部門和企業部門的資產負債表,並可能使政府部門背負沉重的隱性債務。

  從長遠看,金融機構和一般的工商企業一樣,必須實現優勝劣汰。及時清理不合格的金融機構可以斬斷風險擴散鏈條,雖然短期陣痛不可避免,但好過將來的不可收拾。同時,壞機構的離場也可以為其他機構敲響警鍾。

  次貸危機爆發後,美國銀行業進入破產倒閉高潮期,除部分大銀行被國有化之外,2009年一年之內就倒閉了140家銀行。2008-2012年五年間,美國共倒閉銀行465家。但也正是這個次貸危機的始作俑者,其金融體系最快從金融危機陰影中恢復過來,這可能是不破不立最生動的詮釋。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由於國情不同,我們的金融體系改革不必完全效仿國外,但讓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退出是必須邁出的一步,無論多艱難。

  (本文作者介紹: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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