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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肖遠企:個別金融機構可以試點破產退出機制

每經記者:胡楊 每經編輯:廖丹

2月最後一天,銀保監會召開吹風會,對市場關注的一系列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會上,談及個別中小金融機構經營不及市場預期問題時,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表示,每家金融機構特點不一樣,但都需要遵循正常的市場化運行規律。未來增加新的中小機構時,要研究和總結過去的經驗,盡量避免新增機構出現高風險,但不能保證這些機構百分之百沒風險,因為金融機構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的機構。針對潛在風險,監管部門將采取多種手段壓降風險,包括兼並重組等。他強調稱:“個別機構可以試點破產退出機制,但主要還是要采取兼並重組手段。”

采取多種手段壓降風險

近期,有媒體報導《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即資金信託新規,以下簡稱《辦法》)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見,其中頗受業內關注的一點是:信託產品包括公募與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公募信託產品,認購起點1萬元。

對此,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回應指出:是小道消息,不是很準確。

據賴秀福介紹,最近一段時間正在研究起草和完善包括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

另外,據中證網報導,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表示,銀保監會將積極推動金融供給結構改善,下一步還會繼續增加銀行業保險業中小型機構的數量,並提高業務佔比。談及個別中小金融機構經營不及市場預期問題時,他稱,每家金融機構特點不一樣,但都需要遵循正常的市場化運行規律。未來增加新的中小機構時,要研究和總結過去的經驗,盡量避免新增機構出現高風險,但不能保證這些機構百分之百沒風險,因為金融機構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的機構。針對潛在風險,監管部門將采取多種手段壓降風險,包括兼並重組等。“個別機構可以試點破產退出機制,但主要還是要采取兼並重組手段。”

對“金融機構可破產”早有呼聲

實際上,這並非金融監管人士首度提及“破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2016年,時任央行副行長的張濤就曾公開表示:對於經營出現風險、經營出現失敗的金融機構,要建立有序的處置和退出框架,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

原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曾撰文指出,中國銀行業必須全方位加強監管,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和破產法律體系,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推進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常態化及規範化等。

更早前的2014年,時任央行副行長的劉士余則提出: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2018年,由央行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九部委共同編制的《“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規劃》更是明確提及:制定完善突發性金融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恢復與處置計劃制度,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按照要求制定和晚上恢復與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強化危機預防。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推動問題金融機構有序退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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