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一女子被公司辭退,公司發了三千枚硬幣用作賠償引發關注。
當事人表示,自己在9月19日被老闆以公司效益不好、不需要員工為由辭退。當時底薪3500元,老闆還想扣700的獎金補助。
僵持了2個多小時,老闆終於同意了不扣錢,但要下個月發。可是,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公司竟然給她發了三千個硬幣。
當事人表示,“普通人打工就是這樣被侮辱,背著幾十斤重的硬幣回到家,無良老闆。人做錯了什麽要被你這樣侮辱人格,只是打工,只是為了生存。”
對此,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被辭員工是00後女孩,工作表現欠佳,一天到晚就在那玩手機,並且法律也沒規定說不允許發硬幣。
律師表示,按照規定,用人部門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依據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員工符合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解除合約,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部門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部門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部門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部門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