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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八種情況下被辭退,你將拿不到賠償金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約法規定用人部門在某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時,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或賠償。但是有這麽八種情況,即便被部門辭退,也拿不到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部門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約的前提條件;但如果用人部門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不能解除勞動合約的。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需要注意的是,部門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且通過民主程序公之於眾的。

三、嚴重失職,給部門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這裡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或其他嚴重過失行為,給用人部門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浪費原材料等。

四、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動合約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

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終止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七、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根據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八、以非全日製用工形式與部門建立勞動關係的

非全日製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部門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以上這八種情形大家都了解了嗎,如果你不屬於這八大情況被部門辭退的話,可以要求部門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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