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春節期間做過這事,你的駕照可能會被吊銷

想大聲吼出一句話:

小編有一個朋友的朋友,自從買了車以後經常被別人借用。他又是個心軟的老好人,雖然每次被借心裡都不樂意,但都還是把鑰匙遞到了別人手上。借他車的人,有過跑3000公里長途的,有過拉貨拉海鮮的,在他車裡留下食物殘渣、泥腳印不清理的,還有一次....

一個老找他借車的叔叔用他的車拉丈母娘的骨灰盒...

在那之後,他的叔叔倒是再也不找他借車了。

因為一見到這車,就想起自己的丈母娘

像這位朋友這樣的奇葩被借車的經歷,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所以,既然這麽不樂意,別人來借車時,還要不要借給他/她呢?

這裡首先涉及到幾個層次的問題:責任的問題,或者說是法律的問題,還有情誼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把它拆分成5條開來看會更清晰: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這是適用條件,當有該情況時,適用本條)

2、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責任問題)

3、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賠償的先後順序問題)

4、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看清楚是使用人,也就是司機)

5、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有人也就是車主,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結下,就是只要你能保證你在借車給別人時,你沒有過錯,那你就可以借給他。

什麽才算有過錯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路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解釋了含有一下情況時,機動車擁有者才算是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簡單來說,只要你問清楚向你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有沒有喝酒、吸毒、打麻藥,會不會用車做違法的事,並且保證你的車車況良好,那麽你基本上就與該機動車在他人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責任無瓜葛了。

但是!注意!你的保險要上足!

因為一旦出了大事,保險不夠,責任人跑路,那就只能你自己承擔了。

這種情況真的是屢見不鮮,尤其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50萬甚至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往往都不夠賠,要是駕駛者(你借給車的一方)再出個什麽事兒,你的損失就更大了。

談錢傷感情,不借車不傷感情

說完了責任認定和賠償的問題,

下面就要說說情義上的問題了。

“他是我好朋友,我究竟要不要借車給他呢?”

小編的看法是,如果你覺得你們兩個的交情深到他哪怕不怎麽愛惜你的車也無所謂,出了事兒賠不起你也認了,你就可以借給他。

除此以外,都堅決不借!

不服打我!

如果有非借不可的人呢?你也有讓他不借的理由。

比如,車沒油了,用車的話要自己加油;

再比如,說一下車的一些故障隱患,他可能就不會借了

或者可以說,根據新規,現在非本人機動車需要綁定車輛才能處理違章,我的車已經綁滿啦(同一機動車最多同時被3個用戶綁定)。

再或者...

當然,這是作為出借方的一些拒絕的借口。

換一個角度,如果你是借車的人,成功借到一台車,記得要好好愛惜!

你有什麽關於借車的故事?歡迎分享分享~

(文章影片圖片來源於網絡)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