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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瓶車相撞,一定是汽車主責?你一定不知道這條規定

小汽車和電動車水火不容的情況,這個原因由來已久。電動車覺得小汽車體積大、速度快、有時候還亂按喇叭,嚇自己一跳。而小汽車覺得電動車目無交通法,無視交通規則,各種加塞插縫,想必開車久了的老司機恨的是咬牙切齒。大部分汽車司機表示行車路上最怕碰到騎電動車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是百口莫辯,自認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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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賣員和快遞員騎電動車與小汽車發生事故的消息不斷,電動車安全駕駛問題成了近年來的熱議話題。人們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的信息,讓大家有一個共同的認知,電動車是弱勢群體,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時候,判定結果會偏向電動車,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今天我們就來科普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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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雙方都屬於機動車輛,有過錯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根據過錯比例各自承擔事故責任。

(2)有一方是非機動車輛,並且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電動車劃分為非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或多或少都承擔一些賠償責任,當然碰瓷的除外。而劃分為機動車的電動車,比如電動摩托車、輕便電摩在發生事故時,按照過錯比例各自賠償,沒有過錯的無需賠償。

那麽重點來了,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標準是什麽?我們從2019年4月15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新強製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中找到了答案。我們用一張圖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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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向我們詳細的展示了電動車的劃分,也就是說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電動車,有屬於機動車行列的,也有屬於非機動車行列的。而在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於機動車範疇,其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也是完全不同的。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適用於無過錯原則,而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適用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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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在開車過程中跟違規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的話,在交警給出事故責任劃定的時候,先別著急著簽字確認自己的責任。可以讓交警測試一下該電動車的最高時速,如果超過25km/h,就可以判定該車為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需要駕照,並且還要上牌登記,相信大部分不守規矩的電動車都是沒有牌照的,駕駛人也沒有正規的行車執照,這就不存在強弱勢之分了。事故責任的劃分也會隨之改變,往自己有利的方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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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寄語

我個人認為不應該把電動車劃分為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路段,既然大家都在同一條路上走,那就應該擁有相同的路權,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微博前段時間有一個視頻,金華市有發生的一起小車和電動車相撞的視頻,電動車車主的同事一直追問交警,覺得電動車一方是弱勢群體,應該得到照顧,覺得自己受委屈了。然而交警做了教科書式的回應,得到網友的一致好評。

總結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淚兩行。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因地製宜地制定合理合法的行車規範,讓小汽車和電動車能夠和諧地行駛在路上,營造和諧文明的社會氛圍。

也希望屬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電動車車主能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上路,這是一種約束,更是一種保護!我弱我有理,你強你負責!這種錯誤的價值觀絕不允許出現!

(文章視頻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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