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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萬保險代理人迎監管紅線 獨立代理人模式首次明確

  證券時報記者 鄧雄鷹

  800萬保險代理人將迎來新的監管紅線。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不僅對代理人的門檻進行調整,首提“品行良好”要求,還首次明確“獨立代理人”模式的展業方式。

  2017年,中國壽險業年保費收入已經超過2.1兆元,壽險公司總資產也已達到13兆元。截至2017年底,保險行銷員人數達806.94萬人,較年初增加約150萬人,增幅為22.77%,但壽險業的社會地位、社會形象尚待提高和改善。中國銀保監會指出,起草該項規定是為適應保險中介市場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人監管制度;規範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針對業界頗為關心的“獨立代理人”模式,根據意見稿定義,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約,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其中,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其他個人保險代理人組成團隊,接受團隊組織管理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意見稿同時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隻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這意味著,個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產品,也不能遊離於保險公司之外。同時,雖是保險行銷員身份,但不依附於任何一個行銷團隊。這與此前部分業內人士關於“獨立代理人獨立於保險公司”的理解不太一樣。

  獨立保險人這一模式在國際上較為普遍。原保監會在2015年發布的《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中曾首度提及推進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明確支持保險公司和保監局大膽先行先試,探索鼓勵現有優秀個人代理人自主創業、獨立發展。目前,只有華泰財險真正在探索實踐獨立代理人制度,且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有分析認為,意見稿之所以沒有全面放開獨立代理人制度,主要是為了審慎監管考量。推出獨立代理人模式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原有行銷體制中不合理的組織架構形式和利潤分配制度,如果一放了之可能會事與願違。要求獨立代理人不獨立於保險公司之外,可以發揮保險公司的管理作用和責任擔當,防範風險事件。

  與2013年1月6日發布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相比,意見稿重點增加了對於個人代理人的誠信管理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或者委託品行良好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意見稿還首次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託的情形,包括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等。

  一家保險公司行銷員告訴證券時報記者,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提升代理人品質,防範銷售誤導,非常重視保險行銷員的誠信問題,實踐中已經開始要求行銷員入職時提交人民銀行征信記錄,以證明既往信用可靠。該人士認為,明確設定誠信門檻非常重要,保險銷售本身就是建立信任關係的過程,行銷員如果做不到誠信經營,將加大誤導銷售、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風險。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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