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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銀行違規銷售保險被罰 誤導欺騙投保人仍然是常招

  有銀行因為“存在發放貸款時變相要求購買特定保險公司產品”被罰款11.1萬元。

  ■本報記者 蘇向杲

  近期,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除對個人代理人、專業代理機構未來的監管措施征求意見之外,也對銀行等龐大的兼業代理機構提出經營要求。

  實際上,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對銀行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也明顯趨嚴。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除發布風險提示之外,今年以來,因違規銷售保險產品,8家銀行被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除常規的銷售誤導、欺騙投保人、虛假宣傳之外,有銀行因為“存在發放貸款時變相要求購買特定保險公司產品”被罰款11.1萬元。

  8家銀行

  因違規銷售保險被罰

  銷售誤導,欺騙投保人依然是銀行受處罰的重災區。

  近期,江蘇保監局公布對於某銀行南京城南支行的行政處罰書。該行南京城南支行員工在2016年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錯誤介紹保險期限的行為,江蘇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並罰款10萬元。

  同樣,前不久天津保監局下發處罰函顯示,天津銀行第四中心支行2017年7月13日在營業場所製作並擺放自製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

  因為銷售誤導被罰的還有4家銀行。例如,安徽保監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2018年2月7日,某國有大行合肥和平廣場支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未反映產品的真實情況。此外,2018年2月7日,另一家國有大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深圳、雲南等地保監局處罰函也顯示,另有3家銀行分支機構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一是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進行簡單對比,二是對有關保險產品的真實情況進行虛假陳述。

  一家銀行保險銷售人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今年以來隨著“雙錄”的實施,個別銀行雖有銷售誤導等不合規代銷行為,但總體來看,誤導銷售已經明顯減少。為應對繁瑣的“雙錄”,不少銀行鼓勵消費者在銀行的ATM機或網點其他電子管道下單,以規避檢查。

  監管機構

  就兼業代理征求意見

  去年以來銀保監會持續加強對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力度。

  近期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提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銀行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保險兼業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將加蓋所屬法人公章的許可證複印件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在主業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兼業機構的業務檔案保存提出要求:一是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保單號、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二是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三是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四是為保險合約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等。

  對此,一家銀保業務人員表示,國內機構代理和保險代理人行銷促成了壽險公司個人客戶業務的快速增長,但暴露出的負面問題越來越多,一方面,壽險公司對個人業務的服務嚴重依賴於保險代理人和專、兼職代理機構,公司的服務取決於代理機構的管理水準和管理理念。如果代理機構擁有真實完整準確的客戶聯絡資訊,公司就可以借助資訊通道,直接、準確、快捷、規範地向客戶傳送公司的各項服務,切實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業務的健康發展。

  實際上,今年5月30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防範銀行保險管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就再次直指銀行保險銷售誤導,並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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