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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峰:虛擬幣=新型網絡傳銷犯罪?

  陳雲峰律師:虛擬幣=新型網絡傳銷犯罪?

  作者:陳雲峰

  來源:互聯網金融法律顧問

  201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在其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劍頭直指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虛擬幣一詞被多次提及。

  一、虛擬幣為何又成為風口浪尖?

  (一)利用虛擬幣進行的犯罪屬涉眾型犯罪

  所謂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主要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或擾亂經濟市場秩序、受害群體廣泛、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

  之所以關注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主要由於以下兩個原因:

  1.  涉眾型金融犯罪持續高發

  根據最高檢對我國金融犯罪發案率的統計,雖然金融犯罪仍然呈現多發,但總體上略有下降的趨勢,唯獨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續高發。以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為例,2017年平均同比上漲36.85%;以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案件為例,2017年平均同比上漲5.34%。

  2.  涉眾型金融犯罪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以小散投資者虧損為基礎,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犯罪手段呈現網絡化、專業化發展趨勢,善於利用各種手段掩蓋犯罪活動,逃避查處。

  (二)涉眾型案件中利用新型互聯網技術的案件尤其多發

  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發布會上提到,如今涉案公司已從簡單的“作坊式”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具有專業技術背景的涉案人員不斷增多。利用新型的互聯網技術進行犯罪,不僅具有更強的隱蔽性,也更容易麻痹投資人的危機意識。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檢察官鄒利偉表示,虛擬幣已被檢察機構列為新型網絡傳銷的慣用詞。

  二、典型案件對比

  (一)英雄鏈vs周輝集資詐騙案

  英雄鏈曾是被眾多投資者瘋狂追捧的明星項目,項目團隊宣傳其是基於柬埔寨支柱產業博彩業而打造的區塊鏈線上博彩遊戲娛樂平台,白皮書所稱的項目顧問及投資人團隊也異常豪華。然在2018年1月15日,英雄鏈剛在交易平台上線就立即“破發”。隨後一路下滑,從發行價0.6元人民幣跌至0.05元人民幣。面對投資者的退幣要求,項目團隊的態度非常強硬,後續更是被曝光項目造假和幕後操盤。

  同最高檢本次公布的第十批指導性案例中周輝集資詐騙案相似,英雄鏈利用虛擬幣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吸收資金池,所得資金並沒有用於真實項目,項目破發後也無法歸還所募的巨額資金,符合非法佔有為目的,可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維卡幣vs 葉經生組織長官傳銷活動案

  維卡幣組織通過宣稱維卡幣是繼比特幣之後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欺騙性宣揚維卡幣具有巨大的升值太空,誘惑社會公眾投入巨額資金到其設立的網站,同時要求會員注冊後不能退會,不能退款,直接吸納了大量的資金。

  截至2018年5月,該傳銷組織已在我國境內發展7條下線、27個資金池账戶、會員層級140余層、注冊會員账號200餘萬個,涉案金額達150余億元人民幣。

  同最高檢本次公布的第十批指導性案例中葉經生等組織長官傳銷活動一案相似,維卡幣利用虛擬幣的升值太空進行欺詐,要求投資人通過購買維卡幣加入組織,層級遠超3級,鼓勵投資人通過發展下線的方式收取下線10%-40%的投資額進行盈利,涉案人員廣布,社會影響惡劣,應以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區塊鏈及虛擬幣的警示

  涉眾型犯罪,特別是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和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由於經常涉及到金融創新,檢察機構在初期並沒有辦法進行有效的區分,因此對於檢察機構來說更注重“結果”的導向性。

  對於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發行方來說,經2018年4月警察部在銀監會專項會議上的“公開點名”後,此次又被檢察機構在新聞發布會上“公開點名”,應當引起發行方的充分重視:

  1. 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的發行同傳銷活動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是否會被歸類為傳銷活動,取決於項目的真實性和投資者回報形式的可靠性;
  2. 如果區塊鏈和虛擬貨幣項目最終無法落地,引發了惡性的群體性事件,檢察機構很可能會出於“結果”導向性的原則認定其構成非法集資詐騙類犯罪或者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此次新聞發布會上還強調了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次生風險的防範,強調要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注重輿論引導,實現對涉眾型金融犯罪的精準打擊,可見不僅是涉眾型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日後會進一步強化,媒體輿論引導可能也會為檢察機構的辦案起到指引作用。

  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虛擬幣都應被一刀切地認定為新型網絡傳銷的工具。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提到了“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已經被定性的虛擬幣,如比特幣,尚不足以被認定為傳銷工具。但像維卡幣一樣沒有實質內容的空氣幣,則很可能被檢察機構認定為是新型網絡傳銷的工具。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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