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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春:科技如何賦能零售信貸不良資產處置

  意見領袖 | 劉曉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

  中國銀行業成體系、成規模推出個人信貸業務只有20年左右的歷史,由於經濟處於快速上升期,個人收入普遍有較大幅度增長,整體上沒有經歷一般意義上的波動周期。因此,個人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風險處置等,整個社會都一直處在經驗摸索和積累階段。近年來,由於互聯網金融等高利貸的過度行銷、疫情及經濟下行導致個人收入下降等,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個人信貸不良資產。

  中國金融業有可能遭遇一波個人信貸資產質量下降潮。目前看,如何依法、有效處置不良個人信貸資產,不僅是金融機構的重大挑戰,也是全社會的重大挑戰。

  個貸不良缺乏有效管理

  個人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和結果。尤其是,中國個人信貸業務從開始到快速發展正與中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期相重疊,人們對未來收入增長充滿信心。無論是個人信貸的需求端、供應端,還是社會相關方,都對這項業務的風險沒有經驗,更對風險演化為社會問題沒有心理準備。

  作為個人信貸業務供應端的主力——商業銀行,原先的個人業務主要是等客上門的儲蓄業務。除了旺季攬儲時做些宣傳和廣告,基本不在營業場地以外與客戶交往。當開始發展個人信貸業務後,一方面因經濟上行期,業務規模擴張迅速,另一方面正值銀行互聯網化時期,工作重點都投放在創新產品和行銷上,缺乏與客戶面對面深入交流的機會和意願。信貸風險管理的內容,不僅在於客戶信用記錄和收入水準的把控,更在於從對不同群體客戶收入狀況、消費習慣、生活觀念、行為方式、心理性格、環境影響的了解中把握風險和處置風險。比如,催收中的話術以及與欠款人的溝通方式等。

  由於互聯網金融等以流量為王發展個人信貸業務,幾乎放棄了信貸業務的審慎原則,使個人過度貸款成為重大社會問題。面對海量的個人不良貸款,無論是銀行還是其他放貸機構,都無能力通過正常的催收等實現有效的管理。

  面對金額小、筆數多的個人不良資產,銀行的困難是,首先,缺乏與客戶打交道的經驗,催收效果很差。其次,面對如此數量的業務,無論是催收還是法律訴訟,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是不可承受的。再次,在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方式下,催收、外包催收的合規尺度不容易把握。

  從銀行的角度而言,走法律途徑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但除了自身困難,也面臨律師事務所和法院不願接受的困境。

  個人信貸業務金額小、筆數多,但所需要的法律文件與一筆大額債務糾紛案件幾乎是一樣的,對於律師和律所而言,投入產出極不相稱,所以沒有意願受理這類案子。

  各地法院,大多數已是超負荷工作,人員上本身就難以承受大量的個人信貸糾紛案子。此外,法院系統還有發案率、結案率、調解率等各種考核,一個金融機構一個批次的個人信貸糾紛案件就足以突破一個法院的各項考核指標。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拒絕受理這類案件。

  正是在這種尷尬局面下,社會上出現了催收行業和反催收行業。各種暴力催收和惡意反催收,不僅擾亂金融秩序,更是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類行業的存在,一定意義上也是法律在這方面有所缺位造成的。

  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作為債務人的欠款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得到充分保護。現實中,絕大多數借款人在借款時都是有意願還款的。由於遭遇特殊情況,或者自身無計劃、非理性消費等情況,不能按時還款,成為失信人員,生活上、心理上都遭遇很大困難,如果再遭遇暴力催收,那就更加絕望。這時候,作為欠款人,作為被告人,同樣需要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消除不良信用記錄,以幫助他們走出困境,恢復正常生活。將個人信貸糾紛完全納入法律軌道,可以說是法律普惠的重要方面。

  科技賦能是糾紛立案的關鍵

  由於以上原因,也給個人不良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帶來了困境。作為接受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比銀行更弱,不用法律訴訟方式,同樣沒有手段去處置這類不良資產。

  必須清醒地看到,不良個人信貸資產不僅存量大,隨著個人信貸業務的持續發展,經濟的波動,即使在正常的不良率範圍內,每年產生相當數量的不良個人信貸資產將是常態。為了確保個人信貸業務的正常發展,促進需求增長,幫助欠款人走出困境,保持社會穩定,必須將不良個人信貸糾紛納入法律的軌道,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而要突破個人信貸糾紛立案難受理瓶頸的關鍵是科技賦能。

  科技賦能將個人信貸糾紛納入法律軌道,是金融科技,也是法律科技,是數字科技的跨界應用創新,可以稱為法律金融科技。創新的關鍵,是要解決如下問題:一是,大量個人信貸糾紛標準法律卷宗的批量製作,破除銀行、律所、法院的最大困境;二是,律所和法院批量受理功能;三是,法院通知批量送達功能和訴前保全功能;四是,與欠款人互動的自動調解功能;五是,自動審判功能。

  目前市場上,已經有一些科技公司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個別公司做得相當成功。它們主要是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首先對銀行的大量信貸檔案數據進行治理,製作標準化的法律文本,為銀行、律所、法院分別提供適用的作業系統。在此基礎上,又為律所和法院提供了相關業務系統,讓律所和法院可以全自動受理、審理案件。同時,為銀行和欠款人提供線上化、多選項的調解方案,必要時雙方可以進行人工溝通,最終為欠款人和銀行達成可接受的人性化的調解協議。從效果看,大大節約了銀行、律所和法院的人工成本和時間成本,受理效率大為提高;由於有法院主持,獲得了欠款人更高的信任,主動回復率大為提高;由於有人性化的、多選項的調解方案,很好地維護了欠款人的權益和尊嚴,調解成功率大為提高,也因此,銀行的回款率也大為提高。

  這樣的法律金融科技如果能得到廣泛推廣,不僅能提高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和效益,還能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更能杜絕暴力催收和反催收之類的不良現象,同時也為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業務提供良好的環境,實現法律普惠。

  法律金融科技的六大建議

  第一,多部門配合在現有自發的基礎上,指定部分地區先行試點推廣。法律金融科技實際上市場和民間已經自發在創新應用,但良莠不齊、創新路徑不同、各相關方認識不同,有部分已經產生良好社會效益,也有一些遊離在合法與不合法的灰色地帶,更有一些假科技之名做暴力催收和反催收業務。可以肯定,法律金融科技是今後的方向,既然是方向,還是盡早將其納入規範管理為好。這是一項跨專業、跨行業的工作,需要法院、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高效合作。為慎重起見,可以先選定部分地區先行試點推廣。

  第二,規範提供此類服務的科技公司的運作模式,確定資質標準及審核與監督方式。由於法律、金融都具有公共性,必須在市場化基礎上進行有效監管。

  第三,明確銀行、律所、法院與公司數據互聯互通、采集、應用和保存的規則、邊界、權利、程序等。

  第四,認識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合理確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有關要求、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

  一般工商業的消費者保護,主要關注的是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數量和行銷方式等,這些產品和服務基本上都是一次性買賣交割。一些商品雖然有售後服務,但不改變一次性買賣交割的本質。金融產品和服務,特別是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則不同。

  首先,同一個消費者,當他作為存款人,其訴求是存取款方便、存款安全、利率越高越好;當他作為借款人,則希望貸款門檻越低越好、利率越低越好、還款要求越寬鬆越好、本息能免則免。這些訴求不僅與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的訴求不同,而且對不同業務消費的訴求有些還是相反的。

  其次,大多數金融消費並不是一次性買賣交割,有些業務消費者甚至並沒有付出對價。比如存款,消費者並沒有購買任何商品和服務,只是將自己的資金臨時存放在銀行,一定時期後還要取回本金並收取利息。購買理財產品,雖然叫購買,實際是投資,一定時期後也要取回本金和收益。貸款則是反過來的過程,借款人臨時借得一筆款項,一定時期後要歸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在證券公司買或賣股票,證券公司提供的主要是交易服務,收取的是交易服務費,至於投資人買賣的股票,證券公司既不是經銷商,也不是代理商。總之,這些業務都是一個服務過程,並且消費者的消費標的本身金融機構往往沒有收取對價。

  因此,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與其他行業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不同的,需要根據這些特殊性界定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形式等,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對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規範和考核方法。單純以客戶投訴量、投訴率、投訴增長率等進行考核並處罰,未免失之於粗放,不僅不能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損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當借款人到期未能履約還款,銀行依法進行催收是銀行的合法權利,只要沒有暴力催收、語言傷害故意,並不造成對欠款人的權益侵犯,不應該受到處罰。如果經銀行提醒和催收,欠款人能協商還款,本身就是對欠款人權益的保護。由於不必動用法律手段,既節約了雙方的糾紛處置成本,也節約了大量社會成本。

  第五,科學制定法院考核辦法,不能因考核而形成法治空白。在人工條件下,目前大量個人信貸糾紛案件,確實是法院現有資源難以承受的。法律金融科技的應用,在不增加太多法院資源投入的情況下,就能解決如此大量案件的訴前調解和立案審理。但由於對法院的一些考核指標要求,導致不少法院不受理相關案件,這種現象有悖於法治社會建設的要求。社會生活中出現各種糾紛、爭議是正常現象,這正是人類社會需要法治的原因。只有通過法律的有效參與,才能有效化解這些糾紛和爭議,防止一般民事糾紛演化為惡性刑事案件,從而實現一個法治、誠信的社會。法治社會、誠信社會,不等於沒有民事糾紛,也不在於糾紛的多與少,而在於糾紛能依法得到妥善解決。因此,需要科學制定和完善對基層法院的考核辦法。

  第六,法律數字化過程中,需要平衡在調解、審判中法官和人工智能的作用。法律雖然有標準,是準繩,但在具體的調解和審判中,還是要依據具體人物、具體事件酌情處理,更何況目前的人工智能技術離人類智能還非常遙遠,必須防止人工智能審判簡單標準化而導致法官酌情權等被架空的現象。因此,在推進法律數字化的過程中,必須建立對相關模型使用前的審查、應用中的檢查和改良升級的制度,同時還應建立隨機和制定人工介入的制度。

  來源:《財經》雜誌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字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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