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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古風重歸一統:朱元璋為何禁止俗戲?

明代是我國歷史上思想控制空前強化的一個時期,統治集團自明初以來所堅持推尊理學為唯一官方意識、禁止在程朱學說之外進行儒家經籍的闡釋,希圖在嚴格的文化守成態勢下實現精神層面上的思想文化大一統。

為了實現這種大一統,確保官方意識形態的權威性,壓製在之前的元代盛行的民間俗文化,明朝自明太祖時期起就確立、實行了一系列禁戲政策、法令,對全國戲劇活動進行規約。

終明一朝,其禁戲政策經歷了一個由明初的厲行約禁,到明代中後期的漸露廢弛趨向的變化過程。其間,明初朝廷在樹立“禮樂治國”的形象以拉攏士人、實現吏治清明、倡導節儉風尚等方面的需要,是這些政策頒布的重要原因。

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一個新興政權在建立之初往往會以各種政策、制度、法令的確立、施行,來體現其正統性,從而獲得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士大夫階層的認同,以達到鞏固統治基礎的目的。

明代亦是如此。洪武初年“重法繩下,士不樂仕,人文散逸”。因此對明初政府來說,樹立政權的正統地位、獲得士大夫廣泛認可的任務在當時極為迫切。

明太祖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在洪武元年九月詔書中就指出“今賢士多隱岩穴”,並在同年十一月,“遣使分行天下,訪求賢才”,又在洪武十五年正月庚戌、四月丁醜、九月己酉,數次遣使求賢。

但即使如此,獲得的效果也並不理想,當時葉居升《上萬言疏》就說求賢時士人被“有司催迫上道,如捕重囚”,在明初重法的壓製下“今之為士者以混跡無聞為福,以受站不辱為幸”,缺少對明初政權的認同感。因此樹立崇尚儒家綱常教化的正統形象,對當時的明廷來說確是迫在眉睫。

早在至正二十四年春,朱元璋即吳王位之初,就下詔申明“立國之初,當先正綱紀”。而作為整頓綱紀、體現儒家正統觀念的重要形式,重新制定區別於元代的禮樂,便成為當時的吳政府、後來的明政府的一項當務之急。

《明史》記載,“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逞,首開禮樂二局,廣征譽儒,分曹究討”,並於洪武元年“命中書省暨翰林院、太常司,定擬祀典。乃歷敘沿革之由,酌定郊社宗廟儀以進。”

此外,還通過於至正二十五年設置國學進行開科舉士、洪武元年二月“丁未,以太牢祀先師孔子於國學。戊申,祀社櫻。壬子,詔衣冠如唐製”。十五年四月“詔天下通祀孔子”。二十一年和二十五年兩度完善地方儒學教育體制等舉措,努力恢復儒家禮教體制,爭取士大夫階層對政權正統性的認可。

作為“複禮”的配套措施,同時也為去除元以來北方少數民族音樂和外來音樂對正統“雅樂”的影響,重修古代“雅樂”就成為明初政府的重要任務:“明興,太祖銳志雅樂。是時,儒臣冷謙、陶凱、詹同、宋鐮、樂韶鳳輩皆知聲律,相與究切厘定。”

在這批“知聲律”的儒臣協助下,明太祖通過洪武元年、二年的祭祀太社、太程、太廟、昊天上帝、皇地、先農、歷代帝王、孔子等儀式的舉行,終於“定舞樂之數,奏曲之名”。

“銳志雅樂”的明太祖還對與雅樂、古樂相對的俗樂、今樂有著一套自己的理論。他曾“謂侍臣曰:‘禮以道敬,樂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為製治?元時古樂俱廢,惟淫詞豔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虜之聲與正音相雜,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抵,飾為樂隊,諧戲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體也。”又“嘗諭禮臣曰:‘古樂之詩章和而正,後世之詩章淫以誇。故一切淫詞豔曲皆棄不取’。”

可見,在明太祖心目中,俗樂、今樂代表著浮豔、淫巧,甚至以胡犯華的非正統、反綱常的觀念,與中正、諧和的古樂、今樂完全對立,必須清除。因此他下令“自今一切流俗喧攜淫裹之樂,悉屏去之”。

在這一定位下,在元代作為俗文學大興其盛,同時屬於俗樂、今樂範疇的戲劇,受到政府禁限政策的約束,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而從整體上看,在樹立政權正統地位、希求士大夫廣泛認同政府統治合法性的大背景下,以抑製俗樂、今樂來體現對古樂、雅樂所代表的儒家禮樂教化之道的追求,也是勢所必然之舉;制定並厲行禁戲政策,也就成為明廷在士大夫階層中確立並體現政權正統性的重要一步。

另外,在官員中推行禁戲政策,也是明政府對元朝滅亡的教訓進行總結,所得到的一個結果。朱元璋在即吳王位時發布的詔諭說:“元氏暗弱,威福下移,馴至於亂,今宜鑒之。”意即要反思元朝統治的得失教訓。而元代官員中盛行的飲宴挾妓、觀戲、宿妓等行為,正是滋生吏治腐敗的取禍之道。

《寓圃雜記》記載:“唐宋間,皆有官妓抵候,仕宦者被其牽製,往往害政,雖正人君子亦多惑焉。至勝國,愈無恥矣。”雖然這裡是說官妓之弊,但也可以看出,在元代,“妓”的問題對官員來說己不僅僅是關乎風化,甚至己經發展到了“害政”的程度。

更有甚者,在元代,官吏納倡女優伶為妾的現象也頻頻發生。如:“汪憐憐,湖州角妓,美姿容,善雜劇。涅古伯歷經屬意焉。汪曰:‘君若不棄寒微,當以側室處我。’……涅遂備禮納之”。這類倡優與士人的結合,混淆了封建道統所強調的貴賤之別,嚴重背離了儒家倫理綱常規範,勢必為標榜正統的明太祖所不容。

針對這些問題,明太祖時期制定了禁官員宿娼、婚娶娼女的法令,“害政”現象“其風遂絕”,以避免類似元代的吏治因妓女“牽製”而陷入腐敗泥潭的重演。

此外,我們也應看到,明初禁戲政策中通過特別限定樂人著裝、禁止婚娶樂婦、嚴禁樂工參加科舉等,嚴格地劃分了士庶與樂工之間尊卑身份的界限,對逾越封建等級現象形成了防範,充分體現了統治者對禮法制度的悟守,也體現了明政權尊奉儒家“尊卑有別”思想的“正統性”,同時維護了作為統治基礎計程車人、庶民的階層“權益”,有助於籠絡人心。

自元代以來,官員的挾妓飲宴活動花銷巨大,與明太祖倡導的崇儉惡奢的生活作風相悖,這也是明初在官員中厲行禁戲的一個原因。例如,元代娼女張玉蓮“審音知律,時無比焉。往來其門,率富貴公子”。張也因此“積家豐厚”,“複揮金如土,無暫惜愛”。

又如“藝絕流輩,名重京師”的張怡雲,參加史天澤等人舉辦的宴會時,“史取銀二錠酬歌。席終,左右欲徹酒器,皆金玉者。”從中當不難想見在當時盛行的飲宴伴妓風習下,倡優“纏頭”之豐、宴會開銷之大、官員奢靡程度之高,已令人怎舌。

相比之下,明太祖一生注重保持儉樸的生活作風。在吳元年營造宮殿時,“所司進宮殿圖,命去雕琢奇麗者”;“郡縣貢香米、人參、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他還曾告誡負責“乘輿服禦”的官員:“第儉約非身先無以率下,且奢泰之習,未有不由小而至大者也”。

不僅個人生活保持儉樸,明太祖還希望為官者也能做到這一點。在洪武元年召見前來朝賀的“天下府州縣官”時,他告誡說:“天下始定,民財力俱困,要在休養安息,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勉之。”即要求官員不僅要保持清廉,還要克服自己的欲望,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能為滿足一己之私而勞民之力,傷民之財。

相對於明太祖的這一吏治理想,花銷不菲、用具奢華的挾妓飲宴活動自然容易成為官員勞民傷財、貪汙腐敗的溫床,因此明初厲行禁戲也是實現吏治清明、保證官員廉潔的一個必然選擇。

在官員中推行禁戲律令的同時,明太祖也在軍中厲行禁戲,這一舉措很可能是明太祖本人基於元末起義戰爭中,從元軍身上看到的教訓而制定。葉子奇記敘元末軍隊情況雲:“將家之子,驕奢淫佚,自奉而己。至於武事,略之不講。但以飛筋為飛炮,酒令為軍令,肉陣為軍陣,謳歌為凱歌。兵政於是不修也久矣。及乎天下之變,孰能為國爪牙哉。”

可知元軍因將領長期伏身於酒宴、歌舞之樂中,導致戰鬥力大幅度削弱。因此明太祖以極為嚴酷的手段推行軍中禁戲,特別對世代為軍士的軍官、軍戶子弟進行嚴格規約,力圖保持軍紀嚴明和將士的戰鬥能力,避免重蹈元軍覆轍。

此外,明初厲行禁戲還有一定的“正民風”的教化目的。明太祖曾言:“古人之樂,所以防民之欲。後世之樂,所以縱民欲”,指責“今樂”為“乖決而不合,陵犯而不倫”。可見,他對音樂對民心世風的教化作用十分重視,批判“今樂”的出發點就立足於“防民欲”與“縱民欲”的差別上。

聯繫到明興以後他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鄉飲酒禮”、並規定在該禮儀中使用雅樂的史實,更可以清楚地看到明太祖十分偏執於古樂、雅樂所蘊含的教化功用:“鄉飲酒禮”的設定本意就在於恢復尊重長者、敬重尊者的“古風”,以明太祖的觀點看,在這一場合中奏以“防民之欲”的古樂、雅樂,不止是在形式上合乎古代“鄉飲酒禮”的規範,更重要的是有助於訓導民風、讓“古風”的深入民心。

由此也不難理解竭力貶斥戲曲的明太祖竟不吝美辭,讚揚《琵琶記》“如山珍、海錯,貴富家不可無”一一雖然是屬於“今樂”、“俗樂”的南戲,但《琵琶記》宣揚子孝妻賢的主題十分符合儒家禮法規範,更契合了明太祖的治世理想,“貴富家不可無”的讚譽揭示的是明太祖希望這部作品能夠迅速普及於富家貴族,使“貴富家”由此樹立類似子孝妻賢、尊卑有序的禮法意識,從而達到教化之功的目的。

至明代中後期,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帶來的追求享樂、重“聲色之娛”等社會風氣的蔓延,禁戲令本身無法全面禁絕戲劇活動、也沒有對戲劇在文壇業己取得的地位形成根本性衝擊,宮廷演劇風尚對士大夫的影響,以及皇帝個人對戲劇的愛好所帶來的聯動性影響,都加劇了對政令法規管控力度松懈、戲禁趨弛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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