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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頻現操縱市場案,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不可或缺

日前,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私募新華匯嘉通過實際控制的账戶,利用資金優勢,採用尾盤大量買入並於次一交易日賣出、在所控制账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法,影響了寶信軟體、聯發股份等股票的交易價格,為此對新華匯嘉處以沒一罰三的處罰;對新華匯嘉法人、總經理王衛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王衛東為新華基金前副總,公募明星基金經理,因2009年與華夏基金的王亞偉爭奪當年業績冠軍而聞名,2015年王衛東“奔私”成立北京新華匯嘉投資。涉案期間,新華匯嘉控制、管理涉案的10隻證券投資產品,其中4只為新華匯嘉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旗下這麽多產品,客觀上為操縱市場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私募操縱市場而受罰的案例並非首次出現。今年9月,證監會曾通報通金投資操縱永藝股份案和富立財富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0月,證監會又通報了北京禮一投資、濟南華爾泰富投資、北京泛涵投資、青島東海恆信投資等私募基金操縱ETF案。

私募頻現操縱市場案,應該引起足夠的警覺與重視。此前,操縱市場的案件,主要發生在個人大戶上,像私募是很少“上榜”的。如今,隨著私募行業的發展,私募操縱市場案不僅頻頻被曝光,而且違規違法的涉及面越來越廣,方式也呈現多樣化,操縱股價、操縱ETF價格、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等違規行為不斷出現,嚴重踐踏了市場的“三公”原則。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而且,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也是《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為。不過,在一些私募眼裡,根本沒把這些當回事。個別私募為了生存與利益,日常投資活動中大打“擦邊球”,甚至不惜鋌而走險。

為了規範私募基金的穩健發展,監管部門不僅頒布了相關的規章制度,也將私募基金納入中國基金業協會麾下,以利於規範與管理。但私募行業從野蠻生長,到納入規範管理,客觀上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某些私募為了規避監管,在操縱市場手法上也不斷翻新。

像此次曝光的新華匯嘉操縱市場案,由於新華匯嘉旗下產品眾多,其操縱市場時尾盤買入股票與次日賣出股票的账戶並非同一账戶,而是采取甲账戶尾盤大量買入股票提升股價,次日乙账戶趁勢賣出的方法。表面上沒有操縱股價,實際上由於其多账戶受同一人控制,中間並沒有設立防火牆,因而是存在操縱行為的,而且應該是多账戶的聯合操縱。

私募基金也是中國基金業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於私募,公募的日常運作明顯要規範得多。背後的原因,則在於管理上。比如私募基金採用的是備案製,“來”“去”較自由,呈現出一種較為松散的態勢,僅僅這一點就與公募基金存在本質區別。

防範出現更多私募基金操縱市場的現象,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不能丟。對於私募的監管,除了備案製之外,還須采取“禁入製”。一是對於出現操縱市場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私募,可將其掃地出門,取消其備案資格,不再對其進行備案。二是對違規違法私募的法人、實際負責人或實際操盤者,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監高職務等。

此外,也要積極推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入刑工作。《刑法》對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現實案例中,像操縱市場承擔刑事責任的較為少見,這既是監管上的短板,也不利於打擊私募基金等操縱市場的行為,需要及時改進。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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