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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應按照醫療規範進行胎心監測,避免胎兒宮內窘迫的發生

【摘要】產婦經試產,出現胎兒窘迫的手術指征,經剖宮產手術分娩出一名活女嬰,產後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最終導致新生兒死亡。胎心監測而有效監測胎兒安危的檢查手段,直接關係到陽某有無手術指征。由於病歷被塗改而無法判斷真實的報告時間,法院推斷醫院全責,賠償合計754750.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胎兒窘迫,胎心監護,塗改病歷,推斷過錯

【引言】 在自然生產中,應按照醫療規範進行胎心監測,隨時發現胎兒宮內窘迫的手術適應症,並改行剖宮產。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陽某、王某等與XX市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Z中法民一終字第XXX號」。

【基本案情】2013年7月6日晚21時多,陽某在孕40+5周時因下腹陣痛伴少量流血2小時而到XX市婦幼保健院入院待產,分娩方式選擇試產。7月7日5點04分,陽某出現胎兒窘迫的手術指征,陽某經剖宮產手術分娩出一名活女嬰,產後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隨即轉入XX市婦幼保健院的新生兒科住院治療。7月10日,在治療無望的情況下王某、陽某為新生女兒辦理了出院手續,最終導致新生兒死亡。

【裁判結果】新生兒出生時即為缺氧缺血性腦癱,XX市婦幼保健院也出具了即使搶救成功,可能會留下腦癱、智力低下等後遺症的專業意見,王某、陽某放棄治療並最終導致新生兒死亡。因病歷被塗改,醫院無法證實已按照醫療規範進行了胎心監測,XX市婦幼保健院需承擔新生兒死亡的全部賠償責任,判決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各項合計754750.8元,二審維持原判。

【討論】 因王某、陽某認為病歷記錄中有多處偽造、篡改痕跡,王某、陽某明確表示,因病歷中2013-7-7的《胎心監測報告單》的具體時間直接在2:00」上塗改為5:00」,塗改痕跡肉眼可見,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七條規定,病曆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劃線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胎心監測是有效監測胎兒安危的檢查手段,直接關係到陽某有無手術指征。但由於上述病歷被塗改而無法判斷真實的報告時間,醫療機構對病歷進行塗改使其喪失真實性,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予受理委託,導致無法認定診療行為有無過錯或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責任完全在於XX市婦幼保健院。

【參考資料】1.「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2.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3.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刨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提示】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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