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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億集資案“企業集團”登記取消 或波及多相關案件

  433億集資案“企業集團”登記取消 或波及多個相關案件

  本報記者 郝成 北京報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通知,全面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433億元集資案被立案的主體,正是企業集團,全稱為河南超越企業集團,擁有《企業集團登記證》,其母公司為河南省超越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規定,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該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卻不能以其名稱訂立經濟合約,也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433億元集資案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一些人被認定為企業集團員工。

  不久前,安陽中院對超越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楊清河做出一審判決: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一審開庭中,辯護人方面認為最大的問題即犯罪主體問題,並認為庭上證據無一指向個人犯罪。

  “企業集團”消失?

  企業集團,一個看似人人熟悉的概念,實際則不然。根據1998年4月頒布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鏈接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閨蜜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但該規定明確指出,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約,從事經營活動。”

  這就意味著,在被安陽警察部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的超越企業集團,實際始終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同樣,在一些已有的一審甚至二審判決中,判決書也多表述為某某為“原河南超越企業集團員工”。

  “企業集團是一個名義性的東西,主要用在對外宣傳上,但司法環境下,這種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東西,不應該出現,更不可能擁有員工。”楊清河的辯護人稱。

  記者注意到,2018年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出《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

  通知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對於簡稱等問題,通知稱“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根據通知,今後如若需要“企業集團”這類稱呼,則鼓勵企業自行在企業信用系統向社會公示,且名稱需要與母公司一致。

  或波及多個案件

  記者了解到,此前在李某、王某等人的判決書中,均將其身份表述為“原河南超越企業集團員工”,其家屬或本人已經就此發起上訴或申訴。這也是433億元集資案主體問題的進一步凸顯。

  楊清河的一審中,公訴方稱:1992年1月起,楊清河先後以讀去讀來讀書社、安陽市超越置業中介等為平台,以借書押金、誠信理財、投資地產、投資煤礦、購房認籌等形式……面向安陽市及周邊地區非法集資43348199955.19元……致使1916003524.31元集資款不能返還。

  由於持續時間較久,安陽超越系集資案牽涉人員眾多,且先於楊清河做出一審判決的個人亦不在少數。

  但楊清河案一審開庭時,辯護人始終堅持認為,控方所列涉嫌集資詐騙罪的證據,均指向企業借貸行為,因此認為此次指控應針對企業而非個人。而所涉貸款詐騙則更是具體企業向銀行貸款,而非個人。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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