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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專利法,邁過三個“檻”

壯闊東方潮 奮進新時代

慶祝改革開放40年·見證

科技日報記者 陳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檔案室裡,珍藏著專利法制定過程中的修改稿。

1984年3月12日通過的專利法,簡短69個條文,為我國科技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

現年77歲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自1979年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曾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員,參與了專利法的起草。

“回想起來,深感專利法是在不斷從爭議走向共識的過程中誕生的。對長期實行公有製和計劃經濟的體制來說,可以說是一次‘破冰’之舉。”張春生感慨。

1979年8月25日至9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連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過程中有關情況的匯報,研究配套法規問題。由於合資法規定可以用“工業產權”出資,專利法、商標法理所當然地列入了配套法律。

制定商標法相對容易,由於我國長期實行公有製和計劃經濟,專利法的制定,一開始就伴隨著較大爭議。

張春生說,法律制定中遇到的第一個門檻,是要不要專利法。

專利是一個新的發明創造,是用公開來換取該技術的獨佔使用權。當時工業主管部門的一部分人反對制定該法。

“他有沒有道理?有。不立專利法也有好處,第一用外國技術不花錢,拿來就可以仿製。第二可以‘一家花錢引進,百家使用’。”張春生記得,當時國家經委有人寫了很長的論證文章,立論就是不搞專利法。

還有一部分科技主管部門堅持要搞專利法,以當過國家科委副主任的武衡為代表。

爭論的結果,中央和國務院長官傾向於要搞專利法。

第二個門檻是,搞一種還是搞三種專利?

國家專利局傾向於搞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有人傾向於搞一種,頂多兩種。搞一種的理由是隻搞最重要的發明專利。三個都搞,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別繁瑣,可能效果不好。有人建議加上“小發明”實用新型,說日本就是靠實用新型發展起來的。爭論的結果是搞三種專利。

第三個門檻很有意思。經過常委會會議審議,專利法做了幾處大的修改,最後討論條文結構行不行。

“這本不算大問題。”張春生回憶,因為過了春節專利法草案要表決了,1984年年三十前一天下午,法律委員會在小甘肅廳開會。有人說草案在結構上抄的台灣專利法,用起來也不方便,提出要修改這個結構,也有人傾向於不改,認為結構沒有實質性偏差,考慮離開會表決時間很短,怕改不好出差錯。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律委員會主任彭衝最後拍板:還是要改一改,讓這個法既好看,又好用。

當時沒有電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工作班子成員楊景宇和張春生商量了一個新路子,採用笨辦法,把條文一條條剪出來,重新組合,把三種專利合在一起寫,共同性規定不重複寫,區別性規定分開寫。調整後條目清楚,還減少了十幾個條文。

“春節3天假期就幹了這個活,等我拿出新稿子來,法律委員會也接受了這個方案。”張春生記得,當年秋天見到時任世界知識產權總乾事鮑格胥時,鮑格胥說中文真奇妙,用六十幾個條文就把三個專利說清楚了。“這說明國際上認可了這個法律。”

專利法實施第一天,國內外申請就達3455件。鮑格胥說,這個數字打破了專利史上的絕對紀錄。專利法、商標法的制定,鼓勵了產品和技術創新,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市場競爭又推進了一步。

來源:科技日報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陳小柒

審核: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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