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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種名義金融傳銷 用虛擬貨幣的幌子是特點之一

  警惕打著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管道商、互贈等名義的金融傳銷

  打擊金融傳銷須多管齊下

  作者:安起雷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傳播技術的不斷發展,各類傳銷組織的形式也在不斷“與時俱進”,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近年來尤其以金融傳銷為盛,欺騙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傳銷是一種新型的傳銷模式,由傳統的以產品傳銷模式為主向以純“資本運作”的詐騙方式為主。金融傳銷的參加者普遍具有高收入、高起點、高投入的特點,而且更具欺騙性和危害性。與傳統的傳銷方式相比,微信傳銷、網絡傳銷等新興傳銷模式花樣多變,擴張速度快,隱蔽性、欺騙性強,出現了虛擬性、跨地域性、隱蔽性、金融性和更具欺騙性等新特點。許多非法傳銷組織披著互聯網金融的外衣,開始呈現“多元化”特點,是多種類型交叉或者結合的模式,傳播速度快、查處更加困難。日前,銀監會、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四部委發出預警,提示其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提示警惕以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管道商、互贈等為名義的金融傳銷。

  當前金融傳銷的主要類型和基本特點

  隨著虛擬經濟、金融創新日益活躍,借助互聯網、金融平台開展的傳銷活動越來越多,已有上百個這種模式的資金盤出現問題,數百億元的資金被騙,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1.假借各類投資或基金的名義。金融傳銷是多層次金字塔式高利貸集資鏈條,將民間資金與眾多擔保公司聯結成一個金融鏈條。投資概念的金融傳銷將原本投資門檻幾百萬上千萬的PE基金,降低到幾千元幾萬元的投資門檻,並承諾有保底收益、固定分紅,以高額回報誘使投資者購買,所謂的多層次資訊網絡行銷模式也是監管部門發現最多、查處最難的,以近期被查處的善心匯為例,在短短一年之內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采取拉人頭的方式,吸引注冊會員超過數百萬人,發展速度驚人。但其傳銷的本質沒有改變,募集資金模式依舊是傳銷式,要求投資人發展下線,開拓“市場”,並以投資提成的形式對資金籌集的下線予以“經濟獎勵”。

  2.借用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互聯網平台不僅讓人們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也給傳銷提供了新的土壤和平台。相比傳統傳銷,金融傳銷發展速度更快。一般打著“電子商務”、“網絡投資”,“原始股投資”“基金發售”為誘餌,利用部分人群渴望成功、一夜暴富的心理,從而達到發展會員進行金融傳銷的目的。傳銷人員甚至不用擔心口才不好,只需把編輯好的虛假項目資料發給身邊的人,甚至不用將資金轉來轉去,只要會上網就可以完成操作。實質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實施非法集資。

  3.打著“虛擬貨幣”特別是比特幣的幌子,使一些人相信虛擬貨幣能夠迅速升值。有的傳銷活動場所與財務、核心資料數據管理場所分離,遇到緊急情況,可以立即通知關閉伺服器,毀滅證據;有的設立兩套財務账,開設多個個人账戶,用於收取傳銷經營款、支付會員獎金和隱匿違法資金,規避執法機構檢查。一些傳銷組織還不斷修改計酬制度,通過降低入門費用、發放高額獎金(有的獎金發放比例為經營額的70%)、縮短會員獎金結算時間(每周結算改為每日結算)等手段,增強誘惑力和欺騙性,刺激傳銷網絡迅速擴大。

  4.涉案地域更廣、人員更多。互聯網連接了人與人,金融傳銷是借助互聯網的便利性更輕易的發展下線和洗腦。傳統的傳銷還需要借助一個封閉的場所來發展新人,需要專門的“培訓講師”來洗腦,激發對所謂成功的欲望,而互聯網則降低了這個成本,廣告宣傳完全在網上進行,聲稱公司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經營項目為電子商務、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等等。先進入傳銷組織的人能更低成本地介紹新人加入,其成功發展下線的關鍵在於繼續拉入親朋好友的能力,動輒涉及多個省市,數千甚至上萬人員,案值幾千萬元至十幾億元。

  5.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账和網上支付。由於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全網絡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由於我國尚未實行完全的網絡實名製,網上非法集資者很容易隱藏其真實身份,捏造不實資訊和資料,給監管取證帶來很大的難度。

  6.並沒有改變靠拉人頭賺錢的傳銷本質。相比傳統傳銷金融傳銷更具迷惑性,通常有靜態、動態兩種收益。靜態收益是指參與者投資後可以“守株待兔”,傳銷組織會通過拆分新投資者的錢,給原投資者利息;動態收益也就是“拉人頭”,利用層層發展下線來獲得提成。靜態收益能夠在短期內實現虛假的“增收”,掩蓋其詐騙行為,而動態收益才是真正的資金來源,反映出傳銷的本質,表明金融傳銷的社會危害性並不亞於傳統傳銷,同樣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

  7.承諾高收益率依然是金融傳銷組織拉人頭的主要方式。比如,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可提現,日收益1%,月收益30%,無手續費。此外參與者發展他人加入還可獲得推薦獎(下線投資額的10%)、管理獎(根據會員等級確定相應比例)等額外收益,發展人員無上限、返利無上限,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特徵。

  8.從傳銷途徑上看以電子商務為幌子從面對面拉下線演變為利用微信、網絡發展成員。此類傳銷目前猶為猖獗。以“互聯網+”、“國家政策支持”、“投資前景巨大”為宣傳點,成本極其低,價格特別虛高,以維持層層返利。

  9.從傳銷介質看呈現出載體虛擬化的趨勢。由以往的傳商品、傳實物,逐漸演變為純“拉人頭”式傳銷。此類傳銷巧立名目編造傳銷騙局,以投資理財、原始股投資等高額回報誘騙人員自願參與傳銷活動。無任何產品,純粹以傳銷方式拉人頭形成上下級金字塔式的所謂純資本運作。傳銷案件中參加的人員普遍素質較高,有文化界名人、也有國家機構處級、廳局級長官職務的退休人員推波助瀾,營造從眾心理讓更多人陷入其中。

  實際上,識別金融傳銷是有一些基本依據可循的:一是看是否需要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二是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形成層級網絡;三是是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通過發展人員的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獎金,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業績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只要符合以上三個特徵就可以肯定屬於非法金融傳銷。

  金融傳銷對經濟和金融秩序的主要危害

  雖然我國改革開放已經四十年,但相當部分社會公眾的經濟和金融知識卻相對匱乏,容易被新概念、新概念所蠱惑,也孕育了大批傳銷組織的生存土壤。由於沒有資產端,在資金流轉過程中一旦出現任何小差錯就會造成資金鏈斷裂的後果,社會危害極大。

  1.對參與者的精神心理傷害巨大。參與者及家庭的危害不光是經濟上的損失,而且還有精神、心理與名譽上的傷害,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參與者一步一步的喪失正常的理性分析能力,善良的人格就此被改變被扭曲,對身心造成極大的影響,絕大多數參與者在經濟上損失錢財,甚至在精神上對傳銷組織的“短平快”暴富理念產生心理依賴。

  2.對社會誠信體系造成巨大損害。由於傳銷人員發展對象多為親屬、朋友、同學、同鄉、戰友,其不擇手段的欺詐方法導致人們之間信任度嚴重下降,引發親友反目成仇,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3.傳銷組織底層的大多數會員都是組織者的斂財工具。組織者假借“資本運作”、“網絡行銷”之名,把交高額的入門費說成是投資,一兩年就能成為百萬富翁,而且參與人員低齡化,一些年輕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傳銷組織扭曲的價值觀、成功觀、就業觀、財富觀成為貽害廣大青年的毒瘤;有的傳銷組織惡意醜化政府和執法人員,誇大社會陰暗面,人為激化社會矛盾。

  4.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金融傳銷違法活動往往伴隨著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外匯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國家稅收、市場秩序管理、金融監管及外匯管理等多個法律規定,是集資詐騙、精神控制、非法聚集為一體的違法犯罪行為。

  關於打擊非法金融傳銷的幾點工作建議

  應當指出,預防和打擊新形勢下的金融傳銷,完善立法、提升監管、加強預警是關鍵。

  1.需要盡快對金融傳銷定性,擴大法律保護範圍。目前金融傳銷的監管依然存在軟肋、盲點和真空地帶,各有關監管部門間還沒有完全形成合力,同時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備影響了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導致無法可依,同時由於財產損失大,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我國現有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只有2005年《禁止傳銷條例》和200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組織長官傳銷罪”,距今均有10多年左右,其規定較為籠統寬泛,主要針對傳統傳銷形式,缺少具體可操作的細節,難以適應金融傳銷跨地域、傳播快、取證難等實際情況。另外傳統的立法沒有涵蓋金融傳銷,也沒有授權監管部門實施專門監管。

  2.與時俱進更新監管技術。金融傳銷主要通過網絡微信等平台完成,微信等社交平台對及時發現和製止傳銷犯罪的發生、發展有得天獨厚的技術優勢,對金融傳銷負有不可推卸的自我審查和自我管控責任。應當完善舉報者權益保護機制,適當提供一些獎勵和激勵措施。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一些平台上所謂的高收益的承諾,即便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需要進行資訊核實,認真研究其投資的具體產品,了解行業發展情況、項目業務模式、風險點以及合法合規性等。對於監管機構而言,通過監管資金流向來防範金融傳銷是較為有效的方式之一;此外提高犯罪門檻、整肅行業紀律同樣勢在必行。鑒於目前對金融傳銷的定性打擊比較困難,警察部門及資訊安全部門應開展聯動整治行動,利用大數據對資金的流動、流向進行監測,不能僅僅是對在線的網址ID等進行封鎖,還應在線下展開調查,對涉案人員進行追查。很多投資者往往對政府權威機構發布的資訊比較信任,只要有關部門及早介入才會盡可能減小投資者的損失,阻止更多投資者加入。

  3.完善預警機制,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樹立天上沒有餡餅,天上也不會掉餡餅的基本意識,同時還需要通過各種管道和方式教育民眾提高對金融及各種網絡傳銷的識別防範能力,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財富觀。

  4.要適時研究制定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面對“互聯網+”新型傳銷違法行為的出現和快速蔓延,政府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更需要在打擊傳銷的機制、思維和舉措等方面與時俱進,提供有效的社會防護性保障,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隱患。

  5.凡是從事金融業務,必須要有金融牌照。目前監管部門需要審批和備案的金融業務資質有三十多種,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等。金融監管是按照監管部門將各金融業態進行分類,各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牌照的發放和備案。現有金融業態是從傳統金融機構各項業務衍生而出,逐漸發展壯大,從而形成各項新興金融業務,其中有些已被納入監管範圍,如採用牌照製或備案製監管,有些則還在野蠻生長。隨著金融監管趨嚴,依托互聯網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違約成本愈來愈高,要納入監管,監管要全覆蓋。

  金融創新不能偏離實體經濟的需要,要加大力度把金融亂象減下來,包括非法集資、亂加杠杆、亂做表外業務、違法違規套利等。同時所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都需要實現持牌經營並納入監管,立足於服務實體經濟。

  (作者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本文觀點不代表就職部門)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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