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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春製藥一辦事處原經理挪用14萬 主動退賠免於刑罰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關於吉林吉春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朝陽市辦事處原經理侯麗梅挪用資金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表示,侯麗梅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約14萬,但案發後主動退賠,法院判決免於刑罰。

  侯麗梅,女,原籍吉林省通化縣,漢族,高中文化,原系吉林吉春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朝陽市辦事處經理,現住吉林省通化縣。因涉嫌挪用資金罪,於2018年1月19日被四平市警察局遼河農墾管理區分局取保候審。於2018年5月7日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侯麗梅在擔任吉林吉春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部門資金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案發後,被告人侯麗梅主動投案自首並主動退賠挪用資金款139989.90元,視為主動投案自首並歸還全部贓款,免予刑事處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麗梅犯挪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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