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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們成天帶著一把刀,不犯法嗎?

在網上看到有人問:“宋代七次頒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法律(不知這次數是怎麽統計出來的),地域範圍從京師擴展到全國,武器種類從兵器擴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那麽《天龍八部》、《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裡面的人,怎麽還敢拿著各種兵器到處跑?”對這個問題,敷衍的回答是:武俠小說都是虛構的,認真你就輸了。

但從史實的角度來看,我必須指出,這個問題本身就包含了錯誤的資訊:宋代並未在全國範圍禁止“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提問人很可能是受了一些歷史作家所寫文章的影響,才以為宋代大範圍禁刀。比如張巨集傑先生說:“趙匡胤破天荒地給武器也加上了鎖鏈。開國十年之後的開寶三年,以一條哨棒打下了四百八十座軍州的宋太祖頒布了一條意味深長的法令: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他顯然不想再有第二個人用哨棒把他的子孫趕下皇位。”

還有一些網文在很認真地討論:因為北宋禁民間私藏兵器,導致“中國兵器鑄造工藝落後於世界乃至失傳”,也致使漢唐的尚武精神從宋代開始沒落。

坦率地說,看到這樣的討論,我的心情跟看笑話差不多。因為若說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那是歷代均如此,非獨宋朝有禁令。顧炎武的《日知錄》、《日知錄之餘》“禁兵器”條,輯錄有歷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有興趣的朋友不妨找出來看看,我略舉幾個例子:

王莽始建國二年(公元9年),即“禁民不得挾弩鎧,徙西海”;

隋朝大業五年(609年),“民間鐵叉、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律規定,“甲、弩、矛、旌旗、幡幟”都屬犯禁之物,不得私藏,“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宋朝的《刑統》其實抄自《唐律疏議》,也是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禁令更為苛嚴。

為什麽隋唐宋明均有關於民間私兵的禁令,卻單獨認為宋朝的禁私兵“導致了尚武精神的沒落、兵器鑄造工藝的落後”?如果這不是出自對歷史的不熟悉,顯然便是心存偏見了。

再說,宋朝儘管立法禁止民間私藏兵器——跟其他王朝一樣,但這裡的“兵器”,有一個限定,是指“甲、弩、矛、矟、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至於“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有”(《宋刑統》)。也就是說,民間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的。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中,“孫羊正店”旁邊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個大概是顧客的人正在試挽一面大弓。顯然,弓箭等武器是公開出售的。《水滸傳》小說中,許多好漢都是帶著一把樸刀走江湖的,因為樸刀也是民間可以持有的武器。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上的武器鋪)

宋朝開國之初,太祖趙匡胤確實下過一條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宋史?兵志》)但是,我們必須注意,禁的同樣是“兵器”,而不是一般民用武器,熙寧初年的《畿縣保甲條製》可以證明:“除禁兵器外,其余弓箭等許從便自置,習學武藝”。

我再講個小故事:雍熙二年(985年),宦官何紹貞護送宮女至鞏義永昌陵(宋太祖皇陵),再從永昌陵返回皇城,行至中牟縣時,發現有幾名平民模樣的人“持兵行道旁”。何紹貞認為,這些人私帶武器,必定是心圖不軌。因此,命令隨從將他們全部抓起來,“笞掠之。人不勝其苦,皆自誣服”。

何紹貞以為自己破獲了一起私藏禁兵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便將那幾個人“縛送致京師”,並報告了宋太宗。太宗聞知,“甚驚”,既而又想:這幾個人“雖持兵”,但並未做出不法之事,如果真是壞人,怎麽可能甘心被何紹貞“製而縛之”?這裡面恐怕另有隱情。

於是宋太宗詔令開封府重新審理這一案子。經開封府審訊,案情這才得實:原來,那幾個“持兵行道旁”的人,都是中尋常百姓;這次出門,是要到嵩山祭神;之所以攜帶了武器,則是“自防耳”。他們所帶武器,也屬於法律許可的“弓、箭、刀、楯、短矛”範圍內。因此,開封府法官判處這幾名“私帶兵器”的被告人無罪。

宋太宗看了開封案的結案報告,大駭曰:“幾陷平民於法!”為表達政府的歉意,太宗皇帝給這幾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禮物,“各賜茶卉、束帛而遣之”。又對無事生非的宦官何紹貞予以處分,“決杖,配北班”。(《宋太宗實錄》卷三十二)

這個小故事說明:宋政府對於武器的使用會有嚴格管制,法律不允許民間私藏“禁兵器”;不過,平民出於防身、自衛等正當目的,可以合法攜帶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武器。

當然,個別地方由於特殊原因,一些殺傷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制,如在嶺南一帶,因為“民為盜者多持博刀,捕獲止科杖罪,法輕不能禁”,宋仁宗於景祐二年(1035年),詔令廣南東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十七)。博刀即樸刀,不過嶺南禁樸刀只是特例。

在此之前的天聖八年(1030年)三月,仁宗皇帝也曾下詔:“川峽路今後不得造著袴刀,違者依例斷遣。”所謂“著袴刀”,是指安裝了刀柄的樸刀。但兩個月後,即這年五月份,地方官便上書反對這一禁令:“川峽山險,全用此刀開山種田,謂之‘耕火種’。今若一例禁斷,有妨農務,兼恐禁止不得,民者犯眾。”最後朝廷不得不修改了禁令,只是禁止給樸刀安裝上長柄,作為兵器使用(《宋會要輯稿?兵》)。

趙宋政權剛剛平定江南之時,也曾經“禁江南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劍、甲鎧,違者按其罪”。但到太平興國八年(983年),有司便提出解除這一武器禁令,因為按照法律,列入限制級別的兵器是指甲、弩、矟、具裝等,“弓箭、刀檷、短矛並聽私蓄”(《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十四)。朝廷聽從這一建議,放開了禁令。宋真宗時,還有官員提議:“蜀民以射生為業,民私蓄弓矢,請行禁絕。”但宋真宗反對:“平時民家或用防盜,不必禁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一)

縱觀宋朝300年立法,大致上,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民用的哨棒、刀具、弓箭,都是可以合法地攜帶的武器。《天龍八部》、《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中的宋朝俠客,以及《水滸傳》裡的好漢們,帶著一把樸刀之類到處跑,是沒有問題的。

到元朝時,元廷對民用武器的限制才變得更加嚴格,對私藏禁兵的懲罰也更加嚴厲。元朝律法規定:“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余悉禁之;……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元史?刑法志》)列入禁製的武器類別,遠遠超過前代,連彈弓、弓箭、鐵尺都禁止民間使用。所以坊間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隻準十戶共用一把菜刀的傳言。傳聞未必是史實,但生活在元朝的張無忌,如果想帶著弓箭刀劍出門,確實得非常小心。

對違反禁令的人,元政府將重懲不貸:“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元史?刑法志》)。按元朝的標準,一張弓加三十枝箭,為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論死。

(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圖》上攜帶弓箭的商隊)

明清時期,由於熱兵器的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政府對私兵的禁製,主要放在火器上。《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法律對弩放開了禁製,這大概是因為,明代的弩,殺傷力已不如宋弩。而且,在火器面前,弓弩的威脅也實在有限。

《大清律》“私藏應禁軍器”條仍沿用《大明律》,清政府管制武器的重點還是火器:“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並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鑄造處所鄰右、房主、裡長等,俱擬絞監候。”對私藏火器的懲罰極重。

此時,管狀火槍的應用已經相當普遍,比如在廣東,“粵人善鳥槍,山縣民兒生十歲,即授鳥槍一具,教之擊鳥”(屈大均《廣東新語》)。因此,“禁槍”一直是清政府的頭等大事之一,乾隆曾諭令各省督撫,“將民間私鑄鳥槍一事,實力查禁,毋許工匠再行鑄造,並曉諭民間有私藏者,即令隨時繳銷”(《清實錄乾隆朝實錄》)。但效果卻不怎麽樣,據學者研究,“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 13年間,清政府至少收繳鳥槍、鐵銃43666杆。以全國之大,十幾年才收到4萬多杆鳥槍,平均每年也就只有3000多杆,這樣的成果實在有限。”(參見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間火器》)

到清末時,清政府只好默認現實,允許一部分民間團體(如鏢局)合法擁有、使用火槍,但要求持槍人到政府部門登記注冊。

歷代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主要是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維持官府對於民間的暴力優勢,防止民間私兵威脅政權的安全性。其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畢竟私兵泛濫對於平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也會構成威脅。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對民間兵器加以適度的管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像元王朝那樣,連彈弓、弓箭都要禁止,那也太缺乏自信了。

(更多考證,可參見《原來你是這樣的大俠:一部嚴肅的金庸社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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