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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範銀行業和第三方合作貸款 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獨家|上海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合作貸款,未提催收不得外包

  21世紀經濟報導 21財經APP 謝水旺 上海報導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多方核實獲悉,4月份,上海金融監管部門結束征求意見,下發了《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亦向監管部門核實了這份《通知》的真實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對合作機構表述有所放寬。”上海一家助貸機構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去年12月,21世紀經濟報導曾獨家報導征求意見稿檔案,強調助貸僅限收集客戶資料,催收不得外包。征求意見稿稱:“各機構與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台完成。

  相比之下,《通知》相對寬鬆,在限定業務合作範圍方面,未提催收不得外包等。

  《通知》表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合作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授信審批、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合作機構提供的借款人借款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最終審核責任,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的主體責任。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審核、貸款審批、貸款核準發放、貸前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回收以及其他關鍵環節的信貸管理工作,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實施。”

  《通知》還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後管理,禁止信貸資金被借款人關聯企業挪用於放貸。

  《通知》還強調,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加強業務風險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上述內容與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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