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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冠群馳騁:千余起訴訟 兩年出借金額近300億

  起底冠群馳騁:千余起訴訟背後的野蠻生長樣本

  鄭利鵬

  4月8日,冠群馳騁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群馳騁”)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劉廣東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身份從一起借款合約糾紛案二審中勝訴。

  這並非劉廣東首次在借款訴訟案中勝訴。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從2014年11月至今,劉廣東及其控制下的冠群馳騁涉及借款合約糾紛文書約2600余份,按照民事二審為終審折半計算,涉及案例約千余起,多以劉廣東勝訴告終。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線下起家的冠群馳騁已經走過了9個年頭,而其旗下網絡借貸平台冠e通直到2015年7月才上線,距今不過兩年多。此前的7年冠群馳騁經歷了怎樣的生長?又如何用兩年時間創造了出借金額近300億元(290.2億)的業績?

  “資金池”往事

  從劉廣東經歷看,其線下起家絕非偶然。

  天眼查數據顯示,劉廣東名下第一家可查詢到的公司是在1999年,彼時,劉廣東與名為劉桂東的人合夥注冊成立百創威德商貿責任有限公司,目前該公司處於注銷狀態。

  冠群馳騁官網在介紹冠群馳騁歷程時顯示,2009年1月12日,北京冠群世紀投資谘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群世紀”)成立,而在工商資料上,這家於2011年8月31日更名為北京中都百潤商貿有限公司的股東中並沒有劉廣東的名字。冠群世紀工商資料中顯示,其大股東為北京公岐婕源商貿有限公司持股為50%,另一家名為北京班固商貿有限公司的企業持股50%。記者注意到,在更名的當日,初始股東劉雲、曹曉榮退出。

  在距離上述變更一個月前,2011年7月22日,劉雲和曹曉榮合夥成立了冠群馳騁,直到2016年10月,劉廣東才接替劉雲的位置,成為冠群馳騁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經理。

  這樣安排,自有其深意。

  2014年,《時代周報》報導稱,投資者在簽訂協定後,是將個人資金轉讓到該平台最大出借人、董事長劉廣東的账戶上,質疑冠群涉嫌資金池。

  《中國經營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海民初字第1969號顯示,2012年8月17日,被告薑某與冠群馳騁簽訂信用谘詢與管理服務協定,合約序號為N0.3088804214,客戶編號為GQ001518-2862,甲方(出借人)為被告薑某,乙方為冠群馳騁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甲方開戶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煙台分行,账號:62×××92。雙方約定按照GQ財匯通1的服務方式進行服務。GQ財匯通1服務方式具體為:1.甲方出借一筆資金後,在3個月內甲方委託乙方將按月代收到的借款人償還的本息參考乙方的推薦進行新一次的出借(出借方式同甲方在服務協定第二條中所選擇的出借方式),款項由乙方代為支付給對方;2.甲方該筆資金出借滿3個月之日,甲方將該筆資金對應的債權資產(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轉讓給乙方為其尋找的債權受讓人,轉讓對價為甲方初始出借資金金額的102%,由債權受讓人在3個月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支付到甲方在服務協定第五條中指定的資金回收專用账戶。其中雙方在服務協定第二條中所選擇的出借方式為:對乙方服務中的《借款協定》下的個人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受讓,將款項支付給所購買的債權的轉讓方,從而完成資金的出借。

  根據判決書,當時乙方(冠群馳騁)為甲方(出借人薑某)在8月17日找到債權人出讓人劉廣東,約定購買3個月債權,劉將其擁有的債權及利息打包以債權價格出讓給薑某。三個月後,11月17日,乙方(冠群馳騁)再次為薑某找到新的債權受讓人,仍為劉廣東,劉再將債權及利息包綜合價格回收。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顯示,當時支付給出借人的資金是從劉廣東账戶流出。判決書中顯示,劉廣東身份為工人,無其他備注介紹。冠群馳騁品牌部負責人杜恆局向記者確認該劉廣東與冠群馳騁負責人劉廣東為同一人。

  所謂“債權”

  那麽,上述劉廣東出讓的債權來自哪裡?冠群馳騁又從中獲取了什麽利益?

  記者注意到,劉廣東從2012年就開始以個人名義頻繁發放高息貸款。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終字第232號判決書顯示,2012年11月17日劉廣東與吳某喜簽訂借款協定書一份,約定吳某喜向劉廣東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3月1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乾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限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劉廣東、吳某喜約定,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按照當月應還本息的10%,罰息的計算標準為每日按當月直至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05%。而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為5‰,四倍為20‰,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操作方式,在冠群馳騁宣布由P2P轉變為P2B之後仍未改變。

  冠群馳騁官網顯示,2013年初,其業務模式已經由之前的P2P轉變為P2B,按照業內說法,所謂P2B就是個人通過理財平台貸款給企業,簡單的講,就是企業在網貸平台申請一定額度的貸款後,網貸平台就會把企業的貸款額度資訊發布至自己的網絡平台進行融資,投資用戶看到借款項目後進行投標幫助企業融資,投資用戶就可以從中獲取收益。一般,在P2B理財模式中,企業進行貸款,除了向P2B平台提交貸款申請,還必須要有第三方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擔保公司不僅要對企業借款項目進行評估,還要做好風險把控。

  不過,上述由“老闆”個人放高利貸的模式仍在持續。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2014)鄂襄陽中民四初字第00113號判決書為例,判決書顯示,劉廣東於2013年11月19日,向張某出借500萬元,借款期限1年,雙方約定保證金10萬元,服務費60萬元,在借款之時扣除,借款月息1%。除此之外,雙方還約定,若逾期還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均為每月單獨計算,其中違約金按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不低於100元,罰息按當月至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05%標準收取。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逾期違約金、罰息等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予支持。

  不過,僅憑法律框架之內的高額利息,也足夠冠群馳騁實現飛躍式發展。2014年,冠群馳騁的資金量已逾百億元。

  線上風控亂象

  2015年之後,監管風向明顯變化。當年7月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其中首提規範發展網絡借貸業務。8月6日,最高法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在劃定了24%的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的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

  而在這一年,冠群馳騁也開始轉向線上業務,2015年7月,冠E通交易平台開通。

  記者在該平台看到,在“投唄”專區一款標的名稱為“信用聯合授信”標的類型為信用標的的企業擬借款100萬元。在風控欄銀行貸款情況中顯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的資訊,借款主體在銀行有貸款記錄,共4筆,當前無逾期,信用記錄良好。

  記者按照該標的顯示資訊經過工商核對發現,該標的融資主體為重慶城北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此外該公司有動產抵押和股權質押,自身存在風險達24項。

  除此之外,記者注意到,在重慶城北物流融資過程中的擔保公司重慶昌碩物流、重慶城源物流、重慶城富物流等三家物流公司負責人也分別在冠E通平台通過聯合擔保的方式借款。

  其中城富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廖昌美,城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廖昌城。

  杜恆局向本報記者確認上述幾家物流公司之間存在關聯。“我們去當地考察過,目前企業經營情況良好。你也知道,有些中小企業真的挺不容易的。”

責任編輯:關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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